我司为地方金融机构法人,拟向境外非金融企业借入两年期外债,现有如下问题需向贵部咨询:
1、办理外债备案登记时,由于借贷双方并未明确具体提款日期,备案时提交的贷款协议是否需要明确外债日期?可否以总合同的形式进行备案登记?
2、我司此前已办理两笔一年期以内的短期外债,申报材料附件第八点所示的“企业过往外债备案登记证明文件及备案项下的额度使用情况”中是否需要披露短期外债的信息?
您好,
问题1:我委对于贷款合同中的条款内容无特殊要求,贷款合同以企业与银行签署的最终版本为准,企业需提交正式版、具有法律效力的中长期商业贷款协议;
问题2:在“企业过往外债备案登记证明文件及备案项下的额度使用情况”中无需披露短期外债信息。
感谢您对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作的关心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