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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新型城镇化基础设施投融资机制研究

发布时间:2020/04/30
来源:投资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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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新型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山东省对基础设施建设和服务效率的需求日益增加,传统投融资模式难以为继。从目前情况看,山东省新型城镇化过程中基础设施建设所需的巨大资金投入,仅靠财政资金是无法解决的,多样化、市场化是未来新型城镇化投融资的必然方向。

  一、科学分类,加快投融资主体多元化

  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进行科学分类,对于公共产品、非经营性项目,明确政府的投资主体地位,强化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主体责任,构建“小政府、大服务”的管理体制;对于私人产品、经营性项目,加快放宽对民间资本的限制,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基础设施建设,形成民间投资、政府监管的模式;对于准公共产品、准经营性项目,明确民间资本投资主体的地位,并在市场失灵的领域发挥政府调控作用。需要注意的是,政府作为投融资主体,并不意味着项目必然由政府来生产和经营,实际项目建设中,政府作为投融资主体的主要职能,可能只是制定项目规划、投融资计划,项目生产经营可交由民营机构进行。

  二、效率优先,促进投融资方式多元化

  对准经营性或非经营性城市建设项目,鼓励采取政府回购、财政补贴、收费收入支持、特许经营授予等方式,公平选择投资者和经营者;对经营性的城市建设项目,鼓励采取转让产权或特许经营权的方式回收资金,并灵活采用BOT、BT、TOT等多种方式进行投融资创新。对建成后有稳定收入的基础设施项目,探索推行资产证券化。对于需要添置大型基础设备的项目,积极推行融资租赁方式。

  三、加强规划合作,做好投融资顶层设计

  发挥政策性金融机构的专家银行优势,继续深化与省市政府的规划合作,支持其积极参与新型城镇化规划、“两区一圈一带”区域专项规划,特别是配套的系统性融资规划研究编制,对金融、财税、土地等各类资源和资产进行有效整合,制订多元化融资方案,保证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落地和成果转化。同时,结合山东省新型城镇化规划,选择若干类型试点,发挥政府的组织协调优势与国开行等政策性金融机构的中长期投融资优势,先行先试,有序推进。

  (山东省发展改革委供稿,有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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