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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划分市域“主体功能区”

发布时间:2008/05/27
来源:发展战略和规划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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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确定功能分区,逐步形成人口、经济、资源环境相协调的空间开发结构。据悉,苏州已先期启动主体功能区规划工作,按初步规划,苏州市近四成土地将被禁止或限制开发。     

  推进形成主体功能区是国家“十一五”规划纲要提出的一个重大战略。我国的主体功能区规划是战略性、基础性、约束性的规划,根据不同区域的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现有开发密度和发展潜力,统筹谋划未来人口分布、经济布局、国土利用和城镇化布局,将国土空间划分为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四类主体功能区,以明确开发方向,控制开发强度,规范开发秩序,完善开发政策,逐步形成人口、经济、资源环境相协调的空间开发格局。

  在已经完成初稿的国家主体功能区规划中,与长三角其它城市一样,苏州所辖的县级主体功能区原则上是优化开发区,但具体哪些县级单位进入优化开发区、经过争取是否仍有重点开发区,还有待省与国家有关部门进行衔接。

  考虑到应为苏州新一轮的发展留有空间,我市主体功能区划分的主要工作是在做好上下对接、明确优化开发范围的同时,争取在重点开发区域上有所突破;在做好生态保护的同时,科学确定禁止、限制开发的范围。

  目前,苏州已初步确定了禁止、限制开发的范围,包括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生态湿地等重要生态功能区,10个省级自然保护区、国家级森林公园、省级森林公园,1个国家级地质公园,以及太湖风景名胜区等,总面积3000余平方公里,占苏州总面积8400多平方公里的近40%,其中禁止开发区域面积68平方公里以上。

  推进形成主体功能区,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有利于坚持以人为本,缩小地区间公共服务的差距,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有利于引导经济布局、人口分布与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促进人口、经济、资源的空间均衡;有利于从源头上扭转生态环境恶化趋势,适度减缓气候变化,实现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有利于打破行政区域,制定实施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和绩效考评体系,加强和改善区域调控。

  开展区划工作,确定功能分区是国际通行的做法。美国、日本、德国以及欧盟其他国家等都非常重视在国土开发中对空间进行管制,划定一定的功能分区,根据各个不同功能分区的发展方向和强度,实行不同的区域政策,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来源:苏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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