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实施十部委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金融司副司长 郭向军
(2006年2月23日)
同志们:上午好!
首先,请允许我代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财金司向广东省发改委致以诚挚的谢意!衷心地感谢他们在百忙中承办了这次较大规模的研修班,并作了精心安排。与此同时,也向来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我委高技术产业司、中小企业司以及47家省级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部门的同志们表示热烈欢迎,并衷心地感谢你们对研修班的积极支持。
2005年11月15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十个部委联合发布了《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即将于今年3月1日实施。对十部委联合出台的这个《办法》,国务院领导给予高度肯定和重视。温家宝总理指示“要抓紧制定配套政策”。国务院副秘书长李进玉同志肯定《办法》“是实施科技纲要、激励自主创新的硬措施”。我们举办这次研修班的主要议题是:认真学习领会国务院领导的重要批示精神,贯彻实施十部委《办法》,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健康规范发展。下面我就如何贯彻实施好十部委《办法》讲几点意见,供大家参考。
一、充分认识十部委《办法》的意义和贯彻实施好《办法》的必要性与紧迫性
创业投资作为一种“支持创业的投资制度”,对于提高直接融资比重,拓宽未上市创业企业的融资渠道,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增加社会就业,促进产业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具有重要意义。这一点已人所共知。需要强调的是,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建议》和胡锦涛总书记在全国科学技术大会的讲话明确提出“把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作为调整产业结构、转变增长方式的中心环节”。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是市场竞争和自主创新的主体。要培育一大批具有自主创新能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加快发展创业投资是一条重要的途径。有关研究表明,创业投资对技术创新的贡献,是常规经济政策如技术创新促进政策作用的3倍。
近些年来,我国创业投资发展缓慢,与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目标极不适应。我们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一是法律保障体系欠缺。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运作有不同于一般生产经营企业的特点,现行《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企业组织法难以考虑到创业投资企业运作的特殊性。 二是政策扶持不落实。在创业投资业发达国家和地区,都对创业投资企业从财政金融政策上给予扶持。而我国由于种种原因,特别是由于对“创业投资企业”缺乏准确的法律界定,使得制定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的政策缺乏法律基础。三是资本形成机制不完善。从国外经验看,创业资本的形成主要依靠保险公司等机构投资者。我国目前的创业投资之所以主要依赖国有资本,除了法律保障体系不健全导致企业和个人不敢涉足创业投资外,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保险资金尚无法进入创业投资领域。四是退出机制不通畅。过去由于法人股不能流通,导致创业投资所支持的企业即使上市,创业投资也无法退出。由于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没有发展起来,导致并购市场极不活跃,创业投资也很难通过并购方式实现退出。五是行业管理与自律机制不健全。以往国家没有明确创业投资的行业主管部门,也缺乏全国性创业投资行业的自律组织,不少创业投资企业任意涉足证券市场和从事房地产业务,甚至将其当作了主业,而造成了无谓的经营管理风险。
去年一年,经过国务院十部委的共同努力,《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经国务院批准于2005年11月15日终于出台。《办法》较好地解决前面所提到的影响我国创业投资事业发展的主要问题,为规范和加快创业投资发展奠定了基础。一是适应创业投资的特点,为创业投资企业提供了特别法律保护;二是为制定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提供了法律基础;三是提出了创业投资企业设立、投资与运作的基本法律规范。《办法》的出台也在社会各界产生了积极的反响。经查雅虎网,在自《办法》发布以来的短短3个多月里,媒体对我委发布《办法》的有关评论已超过4万条。这些评论大都对十部委出台的《办法》持肯定态度。
贯彻实施好《办法》,将为创业投资的健康规范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促进我国创业投资事业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同时,我们也应清醒地认识到:虽然《办法》为规范和加快创业投资发展奠定了基础,但要贯彻实施好这部规章,还要抓紧制定配套政策,并做好备案管理工作。
二、做好配套政策的制定工作
去年,我们根据国务院领导的批示精神,利用配合有关部门制定《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若干配套政策的有利契机,积极推动制定《办法》的相关配套政策。在国务院日前下发的《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中,明确了加快发展创业投资的有关政策。具体包括:
1、对主要投资于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创业风险投资企业,实行投资收益税收减免或投资额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等税收优惠政策。目前,我们正配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就制定创业投资企业税收扶持政策进行深入研究。目前已经形成初步方案,近日先后赴上海、江苏和深圳调研,听取创业投资界的意见,力争尽快出台。2、鼓励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设立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引导社会资金流向创业投资风险企业,引导创业风险投资企业投资于种子期和起步期的创业企业。目前我们正收集整理国外运用财政资金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相关资料,并结合我国国情,着手研究制定《国家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规定》。3、在法律法规和有关监管规定许可的前提下,支持保险公司投资创业风险投资企业。允许证券公司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监管规定的前提下开展创业风险投资业务。允许创业风险投资企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通过债券融资方式增强投资能力。我们今后将分别与保监会、证监会、银监会沟通,共同研究起草相关法规规章。4、适时推出创业板,扶持发展区域性产权交易市场,扩宽创业风险投资退出渠道。我们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完善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退出机制。5、依法对创业风险投资企业进行备案管理,促进创业风险投资企业规范健康发展。我们起草了与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相关的有关工作程序、标准文本和各种表格,并提交本次研修班讨论完善。
三、贯彻实施好十部委办法的几点考虑
在《办法》发布不久,我们按照《办法》规定的创业投资企业“省级(含副省级城市)管理部门由同级人民政府确定,报国务院管理部门备案后履行相应的备案管理职责,并在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业务上接受国务院管理部门的指导”的条款,即向47个省级和副省级人民政府(包括新疆建设兵团)发出了《关于请确定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部门的函》。各省级人民政府经过充分研究,目前除广西壮族自治区外,都已上报了本级政府的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部门。从46个已经上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的省级备案管理部门名单看,除福建省是经贸委、深圳市为科技与信息局外,其余45个省市区都是发展改革委具体承担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工作。
为切实地贯彻实施好十部委《办法》,做好创业投资备案管理工作,地方备案管理部门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加强理论学习和研究。创业投资是一种新型投融资制度,即使在美国也才有半个多一点世纪的历史,对我们来说更是一个新领域。因此,需要加强理论学习和研究,不仅要学习国外关于创业投资的一些先进理论和做法,更要学习弄懂我国加快创业投资发展的有关政策措施,力争我们的监管人员尽快成为这方面的专家。
(二)加快研究制定地方配套政策。创业投资是一种区域性比较强的投融资制度。在国外一些地区,为了扶持本地创业投资事业发展,出台了不少区域性创业投资扶持政策。国内像北京、深圳、江苏等地,近年来在扶持创业投资事业发展方面也进行了有益探索,值得总结和提高。希望各省市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的精神,结合本地区的实际,研究制定一些具有地方特色的扶持政策,以促进区域性创业投资体制的建立。
(三)切实履行好备案管理职责。为了加强对创业投资企业的监管,各省级备案管理部门要形成“分管主任挂帅、处长直接责任、有专人管理”的备案管理班子。与备案管理相关的工作程序、标准文本和各种表格在本次研修班充分讨论后,我们将尽快下发各省级备案管理部门。在受理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申请的过程中,各管理部门一定要认真把好关,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汇总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创业投资企业税收政策和其他扶持政策出台后,我们还将制定如何对创业投资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的工作程序。请大家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好备案管理职责。
(四)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加快创业投资的发展,不仅涉及到发展改革部门,而且还涉及到科技、财政税收、金融等多个部门。地方监管配合部门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充分听取有关部门的意见,形成合力,加快创业投资的发展。目前一些地方主管部门已建立了相关部门组成的联席会议制度,值得大家借鉴。
(五)协助有关方面做好对创业投资专业人才的培训工作。创业投资能否成功的关键是拥有一批高素质的复合性资本运作专业人才。为培育专门的创业投资专业人才,并加强行业自律,我们还将与科技部等部门研究成立中国创业投资协会的有关事宜。在全国性创业投资协会未成立以前,各备案管理部门可考虑与当地地方性创业投资协会合作的方式,做好对创业投资专业人才的培训工作。
同志们,创业投资备案管理是一种开拓性强而且又十分细致的管理工作。我相信,只要我们本着“开拓创新、认真负责”的精神,就一定能够贯彻实施好十部委办法,并为推进我国创业投资企业健康规范发展做出积极的贡献。
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