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1日至23日,受国家发改委有关司委托,由浙江省发改委和浙江省信用办主办的区域信用体系建设经验交流会,在浙江省温州市召开。国家发改委规划司、综合司、财金司、产业政策司、中小企业司、价检司和高技术司,以及国务院法制办、人民银行、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国标准化研究所、部分省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信息委派人与会,国内主要征信企业代表和征信研究领域的知名专家学者也应邀参加了会议。这次会议的主要目的,是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一系列文件精神,总结交流近年来各地信用体系建设的经验教训,研究如何进一步协调好区域信用体系建设和全国信用体系建设的关系,为在国务院领导下,做好今年的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做好准备。与会代表普遍认为,这次会议对区域信用体系建设探讨的广度和深度都是空前的,对推动地方信用体系建设、相互启发和借鉴具有重要作用。
经过研讨和经验交流,代表们认为,推进区域信用体系建设具有以下重要意义:第一,是构建和谐社会、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第二,对改善区域内投资和贸易环境具有重要作用;第三,对改善区域内金融生态环境和加强银企合作具有重要作用;第四,对转变政府行政职能和提高政府服务意识具有推动作用;第五,是提升区域综合竞争力的有效途径;第六,对推进全国社会信用体系具有试验和基础性作用。现将会议情况综述如下:
一、区域信用体系建设的工作进展情况
这次会议也是“五省市联合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示范工程”(以下简称“联合示范工程”)以来的第三次工作总结交流会议。2003年11月,国家发改委批复了北京、天津、黑龙江、安徽、武汉五省市联合共建征信体系示范工程项目。2004年,又适当安排了少量的服务业引导资金,支持辽宁、浙江、福建三省的信用体系项目建设,主要是支持建立信用信息的共享机制,促进政府各部门信用信息的有序披露和开放,扶持国内信用服务企业的成长。最近,国家发改委“关于组织实施电子商务专项的通知”也明确提出,将适当安排政府补贴资金,支持“探索信用信息资源的共享机制,实现信用数据的动态采集、处理、交换”。
参加联合示范工程项目的省市及其他与会省市代表,对区域信用体系建设的工作进展情况进行了汇报。
(一)形成了较为完善的组织管理架构。
各省市地方领导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给予了高度重视和推动。参加会议的13个省市都成立了不同层次的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并明确了工作的牵头部门。其中,北京、天津、黑龙江、辽宁、河北、山东、陕西、四川、安徽、江西、武汉、济南等省市由省、市发改委牵头,江苏、福建由经贸委牵头,上海市由上海市信息委牵头,协调指导省(市)内各地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工作。
(二)企业基础信息共享与应用取得较大进展。
各地对企业信用管理系统的建设非常关注,部分省市已经基本建成企业基础信息共享与应用系统,搭建统一企业基础信息库以及数据交换平台、企业信用发布查询系统、及企业信用基准型评价系统,并投入运行。浙江省企业基础信息交换与应用系统相继完成了数据交换的内容和格式制定、数据交换系统建设、数据比对工作、门户网站建设以及平台运行维护管理办法制定等工作。安徽省建立了企业信用数据库,建立了一期数据库为数据交换中心提供服务,与各单位数据交换做了切口,在17个市做了专线勾点。北京市数据交换中心项目的3库(企业库、个人库和源数据库)6系统已基本建设完毕,其中企业库包含北京市38万家企业中的35万家,涵盖工商、税务、司法、社保、抵押、教育、欠费、资质综合性内容的信息。项目成果在北京市金融机构、政府机构以及行业协会得到较广泛应用。
(三)信用中介机构发展较快。
与会代表一致认为,中介机构能否健康发展是我国能否尽快培育起信用市场的关键。各省市按照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专业服务、商业运作的要求,大力培育和发展专门从事征信、信用评级、商帐追收、信用管理等信用中介服务机构,发挥信用中介机构在信用服务市场的主导作用。陕西、黑龙江等省先后成立信用管理公司,并按照市场运作方式运作。福建省成立“福建省中介机构信用管理体系建设协调小组”,提出了中介机构信用管理体系建设的目标、工作步骤,以及具体要求,并制定了相关法规和制度。
(四)个人征信体系建设得到广泛关注和发展。
北京、上海等地的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系统得到较快发展。北京市数据交换中心项目个人信心数据库已由原来的100万人增加到了900万人,并呈现包括工商、司法、教育等信息的综合性优势。至2004年底,上海市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系统数据库共采集了533万市民的信用记录,2004年一年提供个人信用报告134万份,日均查询量超过5500份。深圳、浙江、福建、陕西、辽宁等地的个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也得到不同程度发展。
(五)加强了地方配套法规和制度建设。
不少省市根据各地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际发展情况,制定了有关信用建设的一系列法规、规章和制度,其信用建设确立基本的法规和制度框架。同时,集合社会各界的力量加大失信惩罚的力度。如上海市出台《上海市个人信用征信管理管理办法》、《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及《上海市企业信用征信管理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浙江省制定《浙江省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发布管理办法(草案)》,福建省出台《福建省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实施意见》、《福建省企业信用征信管理暂行办法》、《福建省企业信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企业信用管理有关规定和办法,北京、天津、安徽、江西和深圳等省市也颁布了相关法规或政府指导性文件。
(六)信用信息服务业协会正在积极筹备。
经国家民政部正式批准,中国信息协会正在筹建信用信息专业委员会,以搭建政府和企业的服务平台。中国信息协会副会长邹向群同志在会上介绍了这方面的情况。与会代表一致认为,我国信用服务行业已经发展到一定规模,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起着不可忽略的作用。今年正处于信用体系建设的关键时期,信用服务行业建立自己的专业组织,有助于加强行业的合作和自律,也有助于向国家立法和规划部门建言献策。
(七)信用体系的标准化建设正在启动。
根据全国标准化委员会、标准化研究所的专家介绍,目前正筹建全国信用标准工作组,起草信用基本术语的材料,科学鉴定术语,制定全国、部门以及地方的信用标准指南。有的地方也起草了地方的社会信用技术标准。如北京市已完成了个人信用数据字典和企业信用数据字典的整理,制定了大部分数据字典的数据标准。上海在2004年组织起草了《企业信用信息数据标准(试行)》和《个人信用信息数标准(试行)》。
(八)社会诚信创建活动以多种形式有序开展。
各地均组织了形式多样的诚信活动系列主题活动、专题活动和其他创建活动,扩大诚信宣传,加强诚信教育,提升公众的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创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和社会基础。
二、区域信用体系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认识
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是一项牵涉全局的基础性、系统性、长期性工作,总体上讲,我国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还处于初级阶段。在推进过程中,各地也遇到了一些问题和难点,需要在实践中进一步探索和研究。
(一)统一框架模式与区域建设模式的关系。
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模式上,一直存在统一框架模式与区域试点模式的争论。有一种观点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个人和企业活动很大比例为跨区域活动,因此在一定区域性范围内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并无太大意义。应该自上而下,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统一框架。针对该问题,与会代表进行了热烈的讨论。绝大多数代表认为,区域性信用体系建设有其客观必然性。首先,在2002年以前,除上海外,其他地方虽有一些社会征信试验,也存在一些信用服务企业,但作用和影响不大。自2003年新一届政府成立,特别是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文件明确了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方针以后,各地政府大力推进区域信用体系建设。这是进一步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建立和谐社会的客观必然要求。第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个庞大的社会工程,各地区、各行业发展不平衡,统一框架模式在国际没有先例,在我国已经论证多年也未统一各部门认识。因此,近期个人征信建设应该先从大城市起步,不发达地区和中小城市不应该急于推开;企业征信建设则应以中小企业为主,大企业财务相对较透明。第三,根据全国标准委员会的代表介绍,任何国家标准的制定都是在区域试点中从地方标准上升为国家标准的,目前开始研究制定信用体系技术标准,也是因为有了近年来各地方和部门的实践基础。第四,从5省市示范工程来看,政府投资并不多,但创造的社会效益明显。因此,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应充分考虑到各地区间经济发展不平衡,信用基础状况也不尽相同,注重统筹协调,加强区域间的信用信息共享。
(二)标准不统一,是否会成为将来全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障碍。
标准问题也是代表们关注的热点问题。在全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和整体思路尚未出台之前,各部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技术标准不统一,是否会成为将来全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障碍。根据《国务院关于2005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意见》,加快信用体系标准化建设是当前全国信用体系建设的主要任务之一。全国标准化委员会的代表表示,信用标准化是要求全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制定信息标准非常必要。从技术层面上,信息共享需要标准;从行业发展层面上,资源整合也需要有标准。社会信用体系标准包括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三方面。为满足信息共享需求,积极配合全国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全国标准化委员会正积极着手筹建全国信用标准工作组,按照市场利用、为国家监管服务和符合国际惯例的原则,制定信用标准化指南,起草信用基本术语材料,划分信用等级,针对信用信息需求,编制信息采集、加工和处理草案。
(三)区域信用体系建设是否存在重复建设问题。
大部分代表认为,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初期,需要政府给予资金和政策上的扶持,投入信用体系的基础建设。从示范工程的有关省市和上海、浙江等地的情况来看,政府投资并不多,但是创造的社会效益明显。国外的征信体系发展也大多是从区域建设再走向兼并联合的。相比较而言,国家政府一些部门正在进行的信用信息搜集体系建设,更要注意重复建设和投资浪费问题。
(四)关于研究制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十一五”规划问题。
一些代表建议研究制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纳入国家“十一五”专项规划,以利于宏观指导地方开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辽宁、安徽等省已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纳入地方“十一五”规划。与会代表认为,随着工业化向信息化转变,经济结构优化升级,区域发展的不平衡性越发突出,区域差距扩大。信用是市场化经济高度发达的产物,编制区域规划时要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发展阶段,不可盲目照搬。是否纳入“十一五”规划,应根据各地实际情况,注重实效,可操作性和关联性,主要应重视与目前的电子政务、电子商务及各部门各行业的信用建设统一平衡衔接。
(五)政府作用与市场推动的关系。
与会代表一致认为,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初期,政府的作用不可缺少,主要在总体规划、法规制定、行业监管、失信惩戒制度的安排等方面。而数据库平台建设、评级模型的开发、征信产品的设计、征信服务流程的安排等方面,则应市场化运作,交由专业机构来承担。现阶段,政府有关部门应该带头支持征信机构对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进行归集,并带头先行使用信用报告等信用产品,推进信用服务方式,规范信用服务机构行为,加大扶持我国自己的大型信用服务机构。避免不同行业主管部门建设自成一体的信用管理系统,并自行对企业进行信用等级评级,形成对信用信息的垄断和与征信机构争市场。
(六)关于法规缺位和先行先试的关系。
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在国内而言,是一项全新的领域,国内没有可以借鉴的经验,国外的经验也需本地化,一些工作的推进必然要改变现有的制度和流程,存在与现行一些法规相冲突或者法规空白问题。关于区域内法律法规的制定,国务院法制办冯艾玲司长表示在国家法律没有出台前,各地出台区域性办法和法规是合理的,地方政府做了很多有益探索,将对未来全国性立法积累经验,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立法不能成为强化部门权力,违背市场运行方向,与十六大精神不符的法规。
三、关于进一步做好区域信用体系建设的政策建议
(一)加强对区域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指导和支持。
代表们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应加强协调沟通,形成一致意见,加强对地方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有的地方代表提出,国家有关部门应该对区域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继续给予直接指导,促进区域信用体系建设的健康发展。适当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增加对中小企业征信、发展信用信息服务业、电子商务和电子政务等的资金支持。
(二)建议尽快明确信用建设主管部门。
地方和企业代表建议,信用建设应由没有部门利益冲突的政府部门作为主管部门,或者成立相对独立的信用管理局作为监管部门,这样有利于协调各部门各地区的关系,进一步整合信用数据资源,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也便于各省市的工作开展,从而有效推进全国信用体系建设。
(三)加快推进法律法规建设。
目前,国家尚未建立健全信用体系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在立法方面,我国只是在已颁布的《民法通则》、《合同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了诚信守法的法律原则,但缺少与信用制度直接相关的立法,难以对社会经济中各种失信行为形成强有力的法律约束和制度规范。在国家的社会诚信体系整体框架及主管部门最后确定之前,地方难以独立建设完整的信用法律、管理和运行体系。由于缺少上位法的支撑,个人和企业征信机构在征集信用信息及信用产品使用的制度安排等方面还有一定障碍,直接影响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深入开展。
(四)加强国家有关部门之间的配合、协调和沟通。
代表建议,出台协调一致的意见指导地方工作,协调同业征信、联合征信的关系。信用行业建设、标准化建设、协会建设,各部门要积极配合,互相支持。许多代表指出,近年来银行、工商、税务部门都下大力量构建本部门的信用监管体系,要注意避免政府部门形成信用信息垄断,应及早向信用服务企业有序开放信用信息,建立全社会对信用信息的共享机制。
(五)加快对社会征信体系技术标准的研究制定。
与会代表认为,目前我国已经开始形成行业性、区域性两大信用信息体系互相补充的格局,同时也存在信息相互封闭、交流不畅的实际问题。当前应加快征信体系技术标准化建设。对数据字典、数据记录内容与格式标准的研究与制订等基础性工作应尽快启动。
(六)加快引导和培育市场对信用产品的需求。
一方面以政府立法、行业组织立行规来引导全社会对信用产品的需求,另一方面鼓励中介机构开发适销对路的信用产品,同时加大对企业和公民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信用制度的普及教育,增强各类社会主体的信用意识,使信用产品的运用成为社会经济活动中必不可少的环节。
(七)进一步发挥行业协会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作用。
在信用体系发展的初始阶段,政府的作用在于推动和规范,后期的作用在于监督与服务。待条件成熟、法律环境具备后可以考虑由行业协会发挥自律作用。
(王丽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