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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

同意广东汕头港广澳港区二期工程

项目核准文件有效期延期的复函

 

发改办基础〔2015〕868号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报来《关于汕头港广澳港区二期工程项目核准文件延期的请示》(粤发改交通[2015]100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广东汕头港广澳港区二期工程项目核准的批复》(发改基础[2013]787号)文件有效期延长至2016年4月23日。

  二、除作上述调整外,该项目其他各项仍按我委发改基础[2013]787号文核准的内容执行。

  请据此办理后续相关手续。

  特此函复。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15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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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5/05/28
来源: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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