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国危险货物运输及与国际规则接轨,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我国贸易运输协调发展,近期,我委交运司分别委托我委综合运输研究所和北京交通大学开展了《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建议书对我国外贸发展影响的研究》和《我国危险货物运输统一规则并与国际接轨问题的研究》两个课题研究。为确保课题研究路径规范、课题研究成果具有实际参考价值,现将这两个课题的研究背景、研究目的、研究意义、研究内容、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等内容登出,欢迎广大网民提出宝贵意见。您的意见可反馈到我委门户网站《交通发展改革建言献策》栏目以及我司信箱jtyss@ndrc.gov.cn。谢谢。
近年来,在国家的高度重视下,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质监总局、国家环保局、公安部、卫生部等有关单位的支持下,我国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水平有了较大的提高,法规建设步伐明显加快,为国内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协调统一,与国际接轨奠定了基础。
我国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对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实施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行政管理机构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质监总局、环境保护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防科工委、公安部、卫生部、药监局、铁道部、交通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等,并于2004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建了危险化学品标准化研究所。
经过上述部门的努力,近年来我国在危险化学品的法制建设方面取得了重大进展,相继颁布了系列相关法规。《安全生产法》(国家主席令70号,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共7章97条),是国家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的一部专门针对生产安全的法律,其中对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的行为以及建设项目给出了监督管理规定;《行政许可法》(国家主席第7号主席令,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是继我国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后又一部规范政府行政行为的重要法律,是根据宪法制定的一部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的法律。其中对涉及国家安全、公民安全,关系人身健康的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审批给出了相关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9日国务院第52次常务办公会议通过。1月26日公布,3月15日施行,同时废止1987年2月17日的条例,共7章74条,是国务院344号令),该条例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应急救援、法律责任等进行了全面规定,提出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等实行行政许可和资质管理。
《铁路法》(1991年5月1日施行,共6章74条),对铁路运输营业、铁路建设、铁路安全与保护做出明确规定;《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2005年4月1日,颁布,1989年8月15日的同时废止。新条例共103条),明确规定了铁路运输安全保护的监督管理主体、执法主体和责任主体,还规定了若干重要的行政许可事项,以及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号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规范了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所有交通参与人的行为,以及相关部门、单位等在道路交通方面应尽的职责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28日国务院第4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规定了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1983年9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84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是为加强海上交通管理,保障船舶、设施和人命财产的安全而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是为加强内河交通安全管理,保障船舶、排筏、设施以及人身和财产的安全而制定。《港口法》(2003 年6 月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03 年6 月28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号公布)该法规定了港口经营人、港口监管部门在危险货物运输上的行政责任,提出了港口危险货物操作的审批流程,对危险货物操作及其场所建设的违规行为给出明确的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1995年10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六号公布),该法对航空人员、机场、航空运输、事故处理、赔偿进行了全面规定,对危险品的民用航空运输也有较为详细的规定与说明。
还有《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定》(GB11806—2004),《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45号令,2005年),《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42号令,2005年),《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版)》(国家安监局等8部委,2002年)及《补充和修订表》(国家安监局等8部委,2003、2005年)等。
实施的系列国家标准,有《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6944-2005,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提出,由全国危险化学品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251)归口,由交通部水运科学研究所负责)和《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2005,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提出。由全国危险化学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251)归口,由交通部水运科学研究所负责)。
这些法律、法规、条例和标准,使危险货物运输的行业规章制定有了统一的法律依据。
各个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十分重视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范化、法制化,相继出台了系列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的规章,初步形成了危险货物运输法规系统。
1、铁路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以下简称《危规》)是铁路部门一部重要的、专门规范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确保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的法规。现行《危规》是在96年版的《危规》基础上修改形成的,于2006年发布、2006年8月1日施行的。《危规》对从业人员、危货自备车、危货作业流程、重点危险货物管理和监控、危险货物进出口运输、危货文档管理、事故应急预案、监督等方面进行了规定,既是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法律依据,同时也是现场各项工作的作业标准。以此规则为主,以《铁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资质许可办法》、《铁路危险货物托运人资质许可办法》、《铁路危险货物品名表》、《铁路危险货物配放表》、《铁路危险货物包装表》、《铁路危险货物包装性能试验规定》等作为配套,结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国际公约等,初步形成了一套比较完整的危险货物管理法规系统。
2、公路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以下简称《危规》)是规范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维护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法规。现行的《危规》是在93年版《危规》基础上修改形成的,于2005 年7月12 日由交通部令2005年第9号公布,自2005年8月1日起实施。《危规》对从业人员、运输的专用车辆及设备、危险货物运输、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规定。以此《危规》为主,《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作业规程》、《公路水路危险货物运输包装基本要求和性能试验》等作为配套,结合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初步形成了一套比较完整的危险货物管理法规系统。
3、水路
目前我国水路危险货物运输按其适用的法律可以分为国际海上危险货物运输和国内水路危险货物运输。国际海上危险货物运输主要使用国际海事组织颁布的《国际海事危险货物规则》以及我国批准和加入的相关公约、规则、议定书等;而我国国内水路危险货物运输目前主要适用的是交通部颁布《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第一部分水路包装危险货物运输规则)(1996年第10号),对境内从事危险货物的船舶运输、港口装卸、储存等业务进行了规定;另外继《港口法》之后,于2003 年8 月7 日颁布的《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又对在港口装卸、过驳、储存、包装危险货物或者对危险货物集装箱进行装拆箱等项作业进行了详细的规定,而2003年12 月11日颁布的《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从安全角度对通航安全和防止污染、危险货物运载船舶、进出港和危险货物适装的申报、从业人员等方面的活动进行了详细的规定。《船舶载运散装油类安全与防污染监督管理办法》等作为配套,结合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初步形成了危险货物管理法规系统。
4、民航
为保障危险品航空运输安全,中国在2004年9月l号正式颁布了《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CCAR-276,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第121号令),这是一部专门针对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限制、监督管理,明确当事人责任,规范从业人员培训考核、资质认定程序的法律。中国民航规章CCAR121部《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与其配套,结合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初步形成了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的法规系统。
1、在制定各行业的规章时,均贯彻落实了国家的法律法规,并与或者尽量与国家标准保持一致
各种运输方式的危险货物运输规章的制定依据都包括了《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在采用国家标准方面,水路、公路是直接采用;民航是适用国际标准;铁路是在尽量保持一致的前提下,结合多年的铁路经验保留了现有成熟的和具有中国特色的部分,集中体现在《品名表》;如铁路依据国标新增品名322个,但同时铁路调整了国标中若干品名的类项,并规定了国内铁路运输条件(出口时仍按国标规定的类、项运输)。
2、有共同的目的、指导思想
在制定危险货物运输规章时,各个交通运输部门都有一个共同的目的:规范危险货物运输管理,保障安全;有共同的指导思想:加强源头管理,严格控制运输生产过程,加强监督管理。因此,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内容中存在着许多共同点,例如承运人市场准入制度等。
3、协调统一的理论基础
从应用基础学科方面,协调理论、系统工程方法、系统动力学方法等学科支持开展危险货物法规的协调性和统一性研究工作;在专业学科方面,交通运输系统分析、交通运输结合部管理、系统法学、法理学等指导运输系统和法规系统的系统分析。
1、积极加入国际组织
我国积极同国际组织建立友好合作关系,并随着我国经济地位的提高,这种关系不断得到发展和加强,便于及时掌握国际动态。
我国于1988年加入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危险货物运输问题和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标签制度问题专家委员会,成为该委员会的正式成员国。自加入该组织以来,多次组团参加了小组讨论会。
国际海事组织(IMO)简称海协,是联合国负责海上航行安全和防止船舶造成海洋污染的一个专门机构。中国于1973年恢复在国际海事组织中的成员国地位,从1989年起连续担任该组织的A类理事国。2005年11月22日,中国驻英国大使查培新在伦敦举行的国际海事组织第24届大会上当选国际海事组织大会主席。另外,交通部水运司每年7月和年底都会派专员参加联合国危险货物运输专家委员会(UN CETDG)的会议,以及时了解《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的修订更新。
国际民间航空组织,亦称国际民航组织是联合国属下专责管理和发展国际民航事务的机构;中国是国际民航组织的创始国之一,曾于1947 年当选为第二类理事国。1949 年,中国在该组织的合法权利被剥夺。1971 年,中国恢复在联合国的合法席位后,也恢复了在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的合法权利,并于1974 年9 月在该组织第二十一届大会上再次当选为第二类理事国。2004年10月2日在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第三十五届大会上,中国当选为该组织第一类理事国。
国际铁路联盟简称铁盟(UIC),主要是欧洲一些国家的铁路机构和部分其他洲的铁路机构及有关组织参加的非政府性铁路联合组织。中国曾是UIC的创始国之一,但由于旧中国缴不起会费而被停止会籍。1970年台湾铁路管理局以“台湾铁路”名义加入。1979年6月,“铁盟”第37届全体大会一致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铁路组织——“中国铁路”是唯一代表中国的全国铁路组织。同年6月我国恢复在UIC的席位而成为正式成员。随后又在1981年1月加入UIC试验研究所(ORE),并于1982年起由铁道部2名代表常驻UIC。从此,有关UIC、ORE的宝贵资源源不断地进入我国,这些资料包括UIC标准和ORE试验研究报告,统一由铁道部标准计量研究所管理,取得良好效果。
2、引入国际法,制定法规、标准
我国加强国家标准的制定工作,尤其是在中国加入WTO以后更进一步不断完善,以便与国际接轨。
我国从上世纪80年代起将国际危规以国家标准的形式逐步引入我国。现已初步成为体系,例如在80年代,我国将桔皮书中的“危险货物一览表”转化成GB6944-1986《危险货物分类及品名编号》和GB12268-90《危险货物品名表》。2003—2004年度,全国危险化学品管理技术委员会审查了50余项强制性国家标准,他们都是依据《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 规章范本》 主要技术内容转化的。2003—2004年度列入国家标准计划的40项强制性国家标准将《化学品分类及标签全球协调制度》中关于分类与标志的主要技术内容包括在内,完成这些标准后将使我国第一次与国际危险化学品分类与标志制度同步。目前,鉴于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建议书 规章范本》第14版的发行,又下达了《危险货物品名表》国家标准的修订计划,使国家标准能及时反映国际的变化。
几种交通运输方式中,民航和海运的国际危险化学品运量比例较高,因而这二种运输方式与国际接轨方面的迫切性更大。但是,铁路、公路部门在制定危险货物运输规章时均将与国际接轨作为原则之一。
目前我国水路危险货物运输按其所适用的法律可分为国际海上危险货物运输和国内水路危险货物运输。国际海上危险货物运输主要适用国际海事组织颁布的《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以及我国批准和加入的相关的公约、规则、议定书等,而我国国内水路危险货物运输除国家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之外,目前主要适用交通部颁布的《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尽管国际和国内水路运输适用的法律、法规不同,但《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和《水路危险货物规则》都是参照联合国危险货物运输专家委员会颁布的《联合国危险货物运输建议书》制定的,在危险货物的分类、标志、标记、包装、隔离、积载等规定和要求方面基本上是相同的。可以说我国水运已初步形成了与国际接轨的内、外贸危险货物运输的法规系统。
《中国民航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令)制定。该规定完全满足国际民航公约的有关要求,并参照了国际民航组织的有关技术细则,其中部分管理思路采纳了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等国家的先进管理制度和经验,同时也强调了我国危险品航空运输的现状和发展方向,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其宗旨是确保我国的危险品航空运输管理在有序开展的基础上逐步与国际接轨,可行性与先进性并重。考虑到与国际标准接轨,方便航空运输企业开展国际、国内货运业务和货主查找,民航危险货物规则的“品名表”用中英对照两种形式列出,以阿拉伯数字为顺序。该顺序是国际民航组织危险品专家组认定的,顺序前贯以UN的标志。品名中凡有国家标准的,同时注上了国家标准规定的五位阿拉伯数字编号,以便对照查阅。为方便查找,另附有危险品品名表英文索引。
3、国际接轨的理论基础
与国际接轨实际上是涉及国际法和国内法的相互关系问题,这也是国际法学者研究的理论问题,也是一个重大的实际问题。长期以来,一直是理论界和实务界探讨和研究的焦点问题。在理论上,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主要有一元论和二元论,后来在此基础上产生了协调论。我国的国际法学者关于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形成了自己的理论观点,他们普遍认为:国际法和国内法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它们在性质、主体、渊源、效力根据、适用范围、调整对象和实际执行等方面,都有着显著区别;但两种法律的制定者都是国家,两个法律体系之间又相互联系、相互补充。梁西先生称这一观点为“国际法与国内法相互联系论”。
而随着全球化进程的深入,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产生了很大变化,有了新的发展,有学者将国际法的国内化和国内法的国际化概括为法律全球化的两种不同形式。不仅如此,在全球化进程中国际法和国内法不断向趋同的方向发展,并出现了新的趋向。法律规范的和谐统一是准确把握国际法和国内法关系的理论起点,法的内在特质的普遍性与形式特征的共同性以及法治社会对法律体系融合协调的基本要求,决定了国际法和国内法必须而且只能在法律规范的统领下和谐共生、协调一致。因此,国际法作为一国法律制度的组成部分,与国内法共同构成主权国家法律制度的整体。我国专家将此观点应用到海事危险货物管理,结合中国国情开展了海事危险货物运输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研究。为确保《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能够通过《海上交通安全法》并保证其有效、连续实施,提出《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与《海上交通安全法》之间应该是一种“衔接”关系。由这种“衔接”关系所决定,从立法的层面看,其应采取的基本模式为:“转化”与“并入”的方式并用,而以“转化”的方式为主,同时确立国际法——《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效力优先原则保障《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在国内的适用,并独立自主地调整我国有关海运危险货物运输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