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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危险货物运输统一规则并与国际接轨问题的研究》课题研究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

发布时间:2007/06/28
来源:基础设施发展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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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国危险货物运输及与国际规则接轨,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我国贸易运输协调发展,近期,我委交运司分别委托我委综合运输研究所和北京交通大学开展了《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建议书对我国外贸发展影响的研究》和《我国危险货物运输统一规则并与国际接轨问题的研究》两个课题研究。为确保课题研究路径规范、课题研究成果具有实际参考价值,现将这两个课题的研究背景、研究目的、研究意义、研究内容、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等内容登出,欢迎广大网民提出宝贵意见。您的意见可反馈到我委门户网站《交通发展改革建言献策》栏目以及我司信箱jtyss@ndrc.gov.cn。谢谢。

 

 

国外一些发达国家在危险货物运输方面形成了开放、竞争、统一、有序和协调发展的市场环境,法规体系比较完善,政府、社会、企业之间规范管理,而且各方面都有着良好的运作机制。在危险货物运输法律法规等建设方面呈现出以下特点和趋势:

1、 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架构科学合理。美国由联邦政府运输部主管全国危险货物运输,下属的海岸警卫队、联邦航空局、联邦高速公路局、联邦铁路局、国家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局、联邦转运局圣劳伦斯海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海事局、研究与技术革新局、运输统计局,联邦汽车安全管理局、运输保障局等十二个局按不同职责履行管理职权。另外,其它相关方面如环保部门、港务当局等也涉及职权管理。管道与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局负责相关法规的发布;海岸警卫队、海事局、研究与技术创新局和运输保障局直接负责危险货物的管理。加拿大也是运输部统一管理水路、公路、铁路、航空和管道等运输方式,在运输部除设立各相应的专业运输管理部门之外,还专门设立危险货物运输管理部门和全国危货应急中心,负责全国的危货运输管理和应急工作。运输部在全国六个地区设立了分部,实行分片管理,每个地区分布的机构设置与运输部基本相同,同样设有危险货物运输管理部门,负责危险货物运输的检查、事故的应急协调和技术决策工作,在全国各地设有危险货物应急中心(运输部的派出机构),侧重于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管理和应急工作。这种统一协调的危险货物运输管理体制能够高效协调运作,最大可能地发挥和利用交通基础设施、市场与物流资源及其互补衔接的作用。

2、法律法规比较完善。发达国家的危险货物运输法律法规都十分严谨,而且层次高,规定的内容明确具体、程序清楚、操作性强。尤其是在立法宗旨、原则、目的、方式和执法主体等关键问题上,充分体现国家利益、主权和意志,事实上起到了集中统一和法治应有的作用。加拿大为了加强对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形成了比较完善的法规体系,先后颁布了《加拿大危险货物运输法》、《加拿大危险货物运输规则》、《散装危险货物规则》、《危险化学品和有毒液体物质规划》等法规。这些与《国际危规》的要求基本一致。美国是个法治国家,对于危险货物运输更是依法管制的重中之重,美国的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属于联邦政府制定的法典中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体现在“联邦规则49”中,各州的危险货物运输都普遍遵循或直接采用联邦政府法律。

3、 与国际接轨。发达国家的危险货物运输法律法规等,普遍采纳《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范文本》的主要内容,并将其纳入到各自的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法律规范体系中,既实现了很大的范围的标准规范的统一,又实现了与国际的直接对接。如《加拿大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直接引用了《国际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及《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的主要内容,还根据《国际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和《加拿大危险货物运输法》制定了《危险货物应急指南》,使得国内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既统一又能与国际高度接轨;由于美国将国际法作为联邦法律的一部分,美国联邦运输部根据《联合国运输危险货物建议书》(U.N Recommendations on the Transport of Dangerous Goods)、国际海事组织(International Maritime Organization)《国际危险货物海运规则》(Dangerous Goods Code)、国际民航组织(ICAO)《关于安全空运危险货物的技术指南》(Technical Instructions for the Safe Transport of Dangerous Goods by Air)等的修正案对本国的危险货物运输规章及有关法律进行修改,使美国国内运输规章尽可能地反映最近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国际规章的变化,确保上述国际规则中的最为先进的东西能够纳入到联邦法律中,并得以实施。荷兰危险品运输法律将国际公约作为其立法基础,在国家立法方面,则主要是将国际民航组织附件十八和技术细则以及《欧洲联合航空规定》( JAR-OPS) 引入到国家法律之中,并加入了一些国内的要求;《荷兰危险物品法》规定了空运、公路运输和海运危险物品的一般要求,并且将国际民航组织附件十八及其技术细则列为该法的附件,从而赋予国际公约具有国内法的效力。

4、 推行国际规章在世界范围内的统一。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趋势深入发展,生产要素流动和产业转移加快,发达国家积极推动建立全球性的法律框架。在此背景下,联合国等国际组织大力推行国际规章在世界范围内的统一。这里的统一包括两部分含义,一是各单项国际组织危险货物运输规章的统一;二是各个国家危险货物运输法律法规的国际统一。在国际各单项组织危险货物运输规章的统一方面,国际海事组织行动得最早,从2000年开始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运输规则从格式到内容都与UN建议书进行了统一,并且增加了海运的一些特性的东西。民航也在响应,在危险货物一览表的限量栏右边增加除外项目,这是考虑到了民航的特殊性。国际原子能机构也在修改他们单独提供的放射性材料的风格,在文本格式上弱化个性,努力与建议书形式一致。在各国危险货物运输法律法规的国际统一方面,除了发达国家积极响应外,一些发展中国家,为了自身的发展也十分关注。

在危险货物运输法规建设方面与发达国家相比,国内还存在如下差距:

1、缺乏协调统一的危险货物运输主管部门

我国的铁路、水路、公路、民航由铁道部、交通部、民航总局等分别管理,危险货物运输也自然被分属到各自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缺乏协调统一的危险货物运输主管部门。

2、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缺少高层次立法

目前,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章是由各个交通运输行业部门制订的,这些规章以自身行业的利益和责任为本位。但是从整体上看,这些规章缺乏从综合运输的协调发展和整体利益出发,平衡协调各行业利益,引导实现综合运输体系目标和各个行业利益目标的统一的功能,缺乏主体法律。

3、各种运输方式的危险货物运输法规之间协调性不够

由于各自为政的管理体制,致使各种运输方式的危险货物运输法规协调性不够。如在多种运输方式衔接部位,或称之为结合部,缺乏科学有效的危险货物运输业务管理规定以引导这个环节的生产活动,从而导致日常生产中出现许多矛盾。

4、与国际危险货物运输规则有效接轨不够

目前我国采用并接受的危险货物运输法规主要是联合国和其他国际组织的规章,其中最常用的就是《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可以说在我国在危险货物管理、运输和使用方面能与国际规范基本保持统一。但是,需要更深层次的考虑与国际接轨问题。此外,我国对国际上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的修改反应相对滞后,不能保持有效的协调同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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