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委员话改革之六十一:
建议制定《长江法》
全国政协委员、交通部长江航道管理局局长 金义华
长江生态已经到了崩溃的边缘。仅以沿江污水排放为例。全国两万多家化工企业,分布在长江沿岸的就有9000多家,占全国的45%。长江污水排放量2005年已达184.2亿吨,湖泊半数以上已处于富营养化状态,严重的污染致使长江水体呈“荒漠化”发展趋势。长江部分中小支流干枯,部分支流水的功能大幅度消退,人均水资源拥有量趋于下降,生态环境也日益脆弱。调查表明,长江流域有59座城市存在不同情形的缺水情况。
对于长江生态的恶化,相关部门开展了一系列的养护和修复措施,如长江禁渔、加大水生物自然保护区建设力度、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等,花了大量的物力、人力、财力。但是,长江生态环境恶化趋势没有得到遏制。原因有三:
其一,长江干流横贯东西,支流辐射南北,流域包括19个省、市、自治区,涉及水利、防洪、环保、农业、水电、航运等众多利益部门,有直接管辖权的中央部委就有10多个。
其二,我国现行的涉水的法律主要有水法、水污染防治法、水土保持法、防洪法、环境保护法等。另外还有城市规划法、港口法、渔业法、林业法等相关法律和河道管理条例、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航道管理条例、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等一系列法规。但这些法律、法规有些是针对全国水资源状况做出的一般性规定,有些具有较强的行业特点,不能有效统筹不同地区和行业开发利用河流水资源的关系,不能有效解决长江流域河流开发中的一些特殊问题,导致出现部分部门主张自身利益而影响河流合理开发的现象。法律之间还有矛盾,造成水资源管理混乱。
其三,长江流域内东、中、西部地区资源条件差别巨大,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很不平衡。不同地区对长江河流开发利用的目标差异很大,开发利用的程度也不相同。不同地区和不同部门多从自身利益出发,对长江干支流进行开发,往往在兴利留弊,造成上下游、左右岸以及防洪、水电、航运、灌溉、取水、生态等方面的矛盾,对长江河流健康发展造成极为不利的影响。
保护水环境,节约水资源已刻不容缓。我国需要一部以流域为单元的法律,来统领流域水资源和河流开发活动,规范各地区和各部门的具体行为,保障流域水资源和河流的有序开发和合理利用。世界上许多发达国家的流域立法经验可供我们借鉴。如美国的《田纳西河流域管理法》、《下科罗拉多河管理法》,英国的《流域管理条例》,西班牙的《塔霍-赛古拉河联合用水法》和日本的《河川法》等。
(本站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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