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体制改革信息
特 刊
半月改革动态
(2008年1月16-31日)
一、农村改革
深化改革,加强农业基础建设,进一步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近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农业基础建设 进一步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的若干意见》发布。《意见》指出,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必须加强农业基础地位,走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建立以工促农、以城带乡长效机制,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意见》要求,要加快构建强化农业基础的长效机制,着力强化农业科技和服务体系基本支撑,逐步提高农村基本公共服务水平,稳定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和深化农村改革,扎实推进农村基层组织建设。
《意见》在“稳定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和深化农村改革”方面部署了七项工作:
一是“坚持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要求“加强农村土地承包规范管理,加快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继续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试点”;“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部门要加强土地流转中介服务,完善土地流转合同、登记、备案等制度,在有条件的地方培育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的市场环境”。
二是“切实保障农民土地权益”。要求“继续推进征地制度改革试点,规范征地程序,提高补偿标准,健全对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征地纠纷调处裁决机制”。
三是“积极推进乡镇机构和县乡财政管理体制改革”。要求“加快转变乡镇政府职能,着力强化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创造有利环境”;“完善县乡财政体制,增强基层财政实力,建立健全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机制”;“探索建立农村公益事业建设新机制,支持建立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奖补制度试点”;“推进减轻农民水费负担综合改革试点”。
四是“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要求“在坚持集体林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将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落实到户。在不改变林地用途前提下,承包人有权依法处置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可依法自主经营商品林。积极推进林木采伐管理、公益林补偿、林权抵押、政策性森林保险等配套改革”;“稳步推进国有林场和重点国有林区林权制度改革试点”。
五是“加快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和创新”。要求“加快推进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试点工作”;“推进农业银行改革”;“继续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加大支持力度,完善治理结构,维护和保持县级联社的独立法人地位”;“积极培育小额信贷组织,鼓励发展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推进农村担保方式创新,扩大有效抵押品范围,探索建立政府支持、企业和银行多方参与的农村信贷担保机制”;“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机制和发展模式。建立健全农业再保险体系,逐步形成农业巨灾风险转移分担机制。”
六是“妥善处置乡村债务”。要求“抓紧清理乡村债务,在锁定旧债、制止新债前提下,分类进行处置。对公益性债务的化解,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要予以支持;对生产经营性债务,应按照市场原则协商解决。”
七是“全面加强农民工权益保障”。要求“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形成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的制度”;“加快大中城市户籍制度改革,探索在城镇有稳定职业和固定居所的农民登记为城市居民的办法”;“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建立农民工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健全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加快制定低费率、广覆盖、可转移、与现行制度相衔接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办法,扩大工伤、医疗保险覆盖范围”。
《意见》在其他方面工作部署中也提出了许多体制机制改革创新的措施。
——在“加快构建强化农业基础的长效机制”方面,要求“按照适合国情、着眼长远、逐步增加、健全机制的原则,坚持和完善农业补贴制度,不断强化对农业的支持保护”;“认真总结各地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的经验和做法,稳步扩大试点范围,科学确定补贴品种”;“全面落实对粮食、油料、生猪和奶牛生产的各项扶持政策,加大对生产大县的奖励补助,逐步形成稳定规范的制度”;“进一步明确农民家庭财产的法律地位,保障农民对集体财产的收益权,创造条件让更多农民获得财产性收入”;“探索建立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的体制机制。着眼于改变农村落后面貌,加快破除城乡二元体制,努力形成城乡发展规划、产业布局、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劳动就业和社会管理一体化新格局。健全城乡统一的生产要素市场,引导资金、技术、人才等资源向农业和农村流动,逐步实现城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产业发展互动互促。切实按照城乡一体化发展的要求,完善各级行政管理机构和职能设置,逐步实现城乡社会统筹管理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在“切实保障主要农产品基本供给”方面,要求“支持发展主要粮食作物的政策性保险”;“加快转变畜禽养殖方式,对规模养殖实行‘以奖代补’,落实规模养殖用地政策,继续实行对畜禽养殖业的各项补贴政策”;“建立健全生猪、奶牛等政策性保险制度”;“深入实施无公害农产品行动计划,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机制,健全农产品标识和可追溯制度”;“允许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向社会发行企业债券”;“引导各类市场主体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兴办农产品加工企业或参股龙头企业”。
——在“突出抓好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方面,要求“推进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探索非经营性农村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办法,明确建设主体和管护责任。支持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发展,提高服务能力”;“深化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落实库区移民政策”;“建立健全森林、草原和水土保持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多渠道筹集补偿资金,增强生态功能”。
——在“着力强化农业科技和服务体系基本支撑”方面,要求“继续探索农业科技成果进村入户的有效机制和办法”;“国家可采取委托、招标等形式,调动各方面力量参与农业技术推广,形成多元化农技推广网络”;“加快构建网络健全、队伍稳定、保障有力、处置高效的动物疫病防控体系”;“全面贯彻落实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抓紧出台配套法规政策,尽快制定税收优惠办法,清理取消不合理收费”;“鼓励发展农村综合服务组织,具备条件的地方可建立便民利民的农村社区服务中心和公益服务站”;“建立健全适应现代农业发展要求的大市场、大流通”;“完善农产品期货市场,积极稳妥发展农产品期货品种”;“按照求实效、重服务、广覆盖、多模式的要求,整合资源,共建平台,健全农村信息服务体系。”“健全农业信息收集和发布制度,为农民和企业提供及时有效的信息服务。”
——在“逐步提高农村基本公共服务水平”方面,要求“对全部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提高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标准,扩大覆盖面,提高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和校舍维修经费补助标准,加大农村薄弱学校改造力度”;“2008年在全国普遍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提高国家补助标准,适当增加农民个人缴费,规范基金管理,完善补偿机制,扩大农民受益面。完善农村医疗救助制度”;“推进新农村新家庭计划,继续实施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制度、少生快富工程和特别扶助制度”;“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健全政策法规和运行机制基础上,将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家庭全部纳入低保范围”;“探索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鼓励各地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强化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管,推进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
——在“扎实推进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方面,提出“鼓励有条件的村建立与农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公益服务员制度”;“创新农村社区管理和服务模式,优先在城市郊区开展农村社区建设实验工作。”
二、金融体制改革
新的《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出台。近日,为促进汽车金融行业发展和提高监管有效性,银监会发布新的《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对2003年10月颁布实施的《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作出重要修改。与原《办法》相比,新《办法》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完善:一是在总体构架设置上更加合理,将原《办法》及细则合二为一,并注重与近几年出台的有关行政许可事项管理办法和规定相衔接;二是在准入资格条件和业务内容规定上,更加突出汽车金融公司专业化发展和核心主业的要求;三是风险监管指标设置更为科学,更加注重体现汽车金融业务及风险管理特性的要求;四是在明确汽车金融公司功能定位和汽车金融主业的前提下,扩宽融资渠道,新增加了允许发行金融债券、进入同业拆借市场等融资业务,以解决汽车金融公司业务发展的合理资金来源问题。
三、垄断行业改革
邮政体制改革取得重要进展。近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江苏省、湖北省、青海省、西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等分行分别成立。至此,经银监会批准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全国36家省级分行全部成功挂牌成立。按照国务院批准的《邮政体制改革方案》,邮政体制改革的任务是“一分开,两改革,四完善”,即:实行政企分开,重组邮政监管机构,组建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改革邮政主业,改革邮政储蓄;完善邮政普遍服务机制、特殊服务机制、安全保障机制和价格形成机制。
四、文化体制改革
构建合理演出市场供应体系,促进演出市场繁荣发展。为进一步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完善演出市场体系,规范演出市场秩序,促进演出市场的繁荣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联合制定了《关于构建合理演出市场供应体系、促进演出市场繁荣发展的若干意见》。《意见》提出了三方面的改革任务:一是,加大政府投入,建立公益性演出机制。建立公益性演出长效机制,加大对公益性演出的财政投入。二是,培育市场主体,扩大演出供给。拓宽演出市场融资渠道,大力扶持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发展,改善演出经营管理,盘活演出场所资源。三是,规范市场秩序,优化演出环境。规范政府行为,整顿演出市场秩序,建立统一的票务平台。
五、地方改革
云南省将正式实行行政问责制和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等四项制度。 近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部门及州市行政负责人问责办法》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行政机关推行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的决定》出台,自今年3月1日起正式实行。《办法》弥补了现有法律监督和纪律监督的不足,补充了行政监督手段,使未触犯法律、违反纪律的不作为、乱作为有了追究责任的依据,具有问责行为系统全面、责任划分明晰、问责程序具体、操作性强等特点。《办法》具体规定了应予问责的十种情形:(一)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二)独断专行、决策失误;(三)滥用职权、违法行政;(四)办事拖拉、推诿扯皮;(五)不求进取、平庸无为;(六)欺上瞒下、弄虚作假;(七)态度冷漠、作风粗暴;(八)铺张浪费、攀比享受;(九)暗箱操作、逃避监督;(十)监管不力、处置不当。《决定》要求行政机关根据工作职能要求,对行政服务的内容、办事程序、办理时限等相关具体事项,向社会公众作出公开承诺,促使政府机关工作人员遵循准时、规范、高效、负责的原则,认真对待和办理各种行政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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