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区、各部门贯彻落实两个《意见》与
“全国经济体制改革工作会议”情况之二十五
交通部:
积极做好水上安全监督管理体制改革
1998年以来,交通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交通部水上安全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9]54号)精神,积极组织实施全国水监体制改革,至2005年6月西藏地方海事局正式挂牌成立,全国水监体制改革各项工作基本到位。
一、改革的主要措施
这项改革是贯彻落实中央深化行政体制改革要求的重要举措。交通部党组对此高度重视,成立专门班子组织开展工作,全面分析全国水上安全管理状况,制定详细实施方案,与地方政府密切合作,顺利完成了各项改革部署,实现了精简、统一、效能和决策、执行、监督相协调,建立了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与国际通行做法相一致,分工负责、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办事高效、执法统一的水上安全监督管理新体制,达到了改革预定目标。
(一)理顺关系,实现“一水一监,一港一监”
一是界定中央管理和地方管理水域,确定职责分工,理顺管理关系。明确了沿海(包括岛屿)海域和港口、对外开放水域及主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河(长江、珠江、黑龙江)干线及港口的水上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由交通部统一领导,中央管理水域以外的内河、湖泊和水库等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二是进行机构整合,建立“一水一监、一港一监”的全国水上安全监督管理新体制。在中央管理水域设置了20个交通部直属海事机构,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含港澳台地区),有2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置了地方海事机构,广东、海南、广西、黑龙江4省(自治区)全部水域由交通部直属海事机构管理。
(二)完善体制,实现政令、布局、监管三统一
按照统一政令、统一布局、统一监督管理的要求,规范全国水上监督管理工作。一是实现了全国海事机构接受交通部海事局统一业务领导,统一执行国家有关水上安全监督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标准;二是按照“一水一监、一港一监”的原则,设置交通部直属和地方海事机构,统一规范机构名称,划定了各级海事机构的业务管理层级和职责权限;三是统一海事执法人员资格标准,统一执法标准和程序,统一执法监督检查。
(三)正确处理改革与稳定水上安全形势的关系
此次改革情况复杂、规模大、涉及面广。交通部与各有关地方政府相互支持和配合,做了大量深入细致的工作,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做到改革中队伍不散、工作不乱、国有资产不流失、安全监管不间断,既确保了改革的顺利进行,也保持了水上安全形势的稳定。改革共涉及地方县以上海事机构300多个,接收地方海事人员7970人。在妥善安置人员的基础上,组织开展了一系列培训活动,新录人员一律参加人事部组织的全国公务员招考,现有人员实行执法人员考任制,提高了执法队伍的综合素质。
(四)加强法制建设,坚持依法监管
改革过程中,交通部加大了海事立法工作力度,以制订、修订《海上交通安全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主线,完善了水上安全监督管理法规框架体系。目前,涉及海事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已达800多个,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制定了相应的地方性海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同时,为了加强海事行政执法工作,在海事系统全面推行政务公开(执法公示)制度、执法责任制度、执法监督制度、执法错案追究制度,树立服务人民、服务安全、服务经济建设的理念,做负责任的执法人员、负责任的政府部门,树立了良好的社会形象。
二、改革取得的成效
通过改革,彻底改变了我国水上安全监管多年来一水多监、政出多门、政令不一、交叉管理、执法混乱的局面,建起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现代的、与国际接轨的体制模式。改革力度之大是前所未有的。改革后的实践证明,国务院关于水监体制改革的决策是完全正确的,改革是成功的,成效是显著的。
(一)形成了“三位一体”的水上交通监管体系
水上交通流动分散,船岸相连、港航衔接、江海相通。水上安全监督管理经济性强、技术含量高、国际关联度大。为适应这些特点,交通部在水监体制改革过程中,不断深化对水上安全管理规律的认识,坚持长效管理,强化水上交通全过程控制,建立了港航管理、船岸执法和救助保障“三位一体”的水上交通监管体系。几年来的实践证明,这个体系各环节相互支撑,互为保障,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提高了我国水上交通安全、防止船舶污染的监管能力和海上搜救能力,符合我国国情,适应履行国际公约的需要。
(二)进一步稳定了水上安全形势
交通部依托“三位一体”的水上交通监管体系,对航运公司、船舶、船员、通航环境等实施动静结合、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管。特别在治理船舶超载运输、“三无”船舶非法营运等突出问题上,这一体系发挥了重大作用,进一步稳定了水上交通安全形势。近年来,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形势逐年好转,2004年与改革前的1999年相比,在全国水路货运量增加57%,港口吞吐量增加105%的情况下,水上交通事故件数下降了32%,死亡人数下降了36%,群死群伤、重大污染事故得到遏制。今年上半年,交通部又与有关部门联合开展了渡口渡船、低质量船舶等专项治理,进一步消除了水上交通安全隐患,各类事故数和死亡人数与去年同比分别下降1.1%和8.5%。
(三)水上应急反应能力得到有效提升
建立了国务院海上搜救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和国家、省、市三级应急救援体系,进一步完善了与“三位一体”水上交通监管体系相适应,全方位覆盖、全天候运行、快速反应的水上险情应急机制。一是制定国家搜救应急预案,建立搜救应急专家库,实行船舶报告制,开通全国统一的水上遇险求救电话“12395”。二是在沿海和长江等水域建设救助站点,建造大型救助船艇,建立了一支人员精干、装备精良、技术精湛、在关键时刻能起到关键作用的专业救助队伍,在近年来发生的多起重大险情中,交通部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协调各方力量,成功实施救助。1998年—2004年,组织搜寻救助行动7197次,2004年全国水上成功救助16514人,救助成功率达94.3%。2005年上半年,水上共救助8455人,救助成功率达94.9%。
(四)加大防治力度,保护水域环境
按照水运经济的发展必须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的原则和国际公约的要求,在“三位一体”水上交通监管体系框架下,交通部建立了一支结构合理、专业素质高的船舶防污和油污应急反应专业队伍,建设了油污应急反应基地和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设施,构筑了四级船舶溢油应急反应计划机制,加强日常防污染检查、海上巡逻,严格查处污染事故,船舶污染水域得到有效预防。
(五)保障了水运经济和国民经济的持续发展
交通部注重发挥“三位一体”的水上交通监管体系服务经济功能。一是规划了全国通航水域,建立了一批高科技含量的助航导航标志,保证航行有序安全。二是加强船舶动态监管,在重点水域和重要港口建成并投入使用交通服务系统和船舶自动识别系统,维护船舶航行秩序。三是在沿海交通密度大的水域和长江、珠江等内河水域,规划和实施船舶定线制,合理组织船舶有序航行,提高船舶快速通过能力和交通效率。如长江江苏段实施船舶定线制后,2004年的事故同比下降44%,经专家评估,拉动沿江地方经济增长GDP540亿元。四是加强了船旗国和港口国监督合作,大幅度降低中国船舶国外滞留率,提高我国船队在国外的营运效率。五是打造“海上绿色通道”,确保石油、矿石等战略物资进口,缓解煤电油运紧张状况。2004年完成港口货物吞吐量41.72亿吨,集装箱吞吐量6160万箱,均居世界第一位。我国外贸运输90%以上通过水运完成,海上运输还承担了华东、华南所需煤炭运输的70%—90%。
(六)坚持执法为民、服务社会,树立了良好的交通执法形象
海事执法队伍是交通部唯一一支水上执法队伍,部党组十分重视这支队伍的建设,将海事执法作为提供公共服务,展示政府形象的窗口。一是制定海事执法人员守则,要求做到政治坚定,忠于法律、恪尽职守、行为规范、廉洁自律。二是开展以执法文明为主题的理想信念、宗旨、法制、职业道德四项教育活动,进一步转变执法观念,规范执法行为,整顿执法作风,提高服务意识,树立爱民、亲民、为民的形象。三是严格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的制度,加强对罚款收缴活动的监督管理。四是深入开展文明创建活动,加强行风建设,严明纪律,加大检查、考核、追究力度。几年来,全国海事系统文明达标单位192个,直属海事机构达到文明单位标准的占53%。各地每年举行的口岸单位行风测评中,交通部所属的直属海事机构始终名列前位。
(七)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扩大了国际影响
我国外贸运输快速增长,海运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国际间海事交流和合作越来越多。到目前为止,我国已与30多个国家和20多个国际组织开展海事合作,连续8届当选国际海事组织A类理事国。今年,又与东盟建立了海事磋商机制。我国的水上安全监管水平近几年有了较大提高,得到了国际海事界的认可。国际海事组织秘书长对我国处置油污事件的能力,给予很高评价。2004年美国海岸警备队司令柯林斯上将来我国访问时,对近几年我国水上应急反应能力建设取得的成绩,感到十分惊讶。
目前,我国水上交通发展迅猛,水上货运量和船舶流量仍在大幅度增长,水上交通安全、防治船舶污染和水上搜救应急工作面临严峻挑战。水监体制改革建立的新的管理体制,为应对这些挑战创造了体制条件,但改革所取得的成就仅是初步的,改革所创新的体制,其潜力还远没有充分发挥。为进一步巩固完善水上安全监管体系,巩固来之不易的水监体制改革成果,交通部决定以水监体制改革的完成作为新的起点,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执政能力,深入总结水上交通安全的客观规律,努力解决影响水上交通安全的主要矛盾和薄弱环节,保证水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海洋环境,保障水运经济持续发展和国民经济的平稳运行,做负责任的政府部门和负责任的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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