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以来,全县积极推进共同富裕中心工作,城乡居民收入水平不断提高,城乡居民收入保持平稳增长,结构不断优化,城乡差距进一步缩小。
一、居民收入总体情况
(一)居民收入稳步增长,城乡差距逐年缩小。
据城乡一体化住户调查资料显示,2021年长兴县全体居民可支配收入继续保持稳定增长,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7202元,同比增长11.2%,高于全市平均0.2个百分点,增幅居全市第二位。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8444元,同比增长9.6%,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2110元,同比增长11.4%。全县城乡收入比逐年下降,2021年农村居民收入增速快于城镇1.8个百分点。城乡收入比由上年同期的1.651:1缩小为1.625:1,低于全市(1.646:1)。
(二)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增速与经济发展同步。
“十三五”期间,我县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速与GDP增速基本同步。2016年-2020年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增幅分别为8.7%、9.3%、9.4%、9.7%、6.5%,同期GDP增速分别为8.0%、8.1%、8.5%、8.2%、2.6%;2021年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速为11.2%,GDP增速为9.5%。随着经济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城乡居民收入增速也呈现出逐年递增趋势。
二、四大收入情况分析
表一 2021年城乡居民收入结构情况比较表(单位:元,%)
城镇居民 | 农村居民 | |||||||
指 标 名 称 | 2021 | 2020 | 增幅 | 占比 | 2021 | 2020 | 增幅 | 占比 |
可支配收入 | 68444 | 62428 | 9.6 | — | 42110 | 37813 | 11.4 | — |
一、工资性收入 | 37305 | 34010 | 9.7 | 54.5 | 27084 | 24331 | 11.3 | 64.3 |
二、经营净收入 | 10602 | 9477 | 11.9 | 15.5 | 11387 | 10212 | 11.5 | 27.0 |
三、财产净收入 | 7324 | 6614 | 10.7 | 10.7 | 259 | 217 | 19.1 | 0.6 |
四、转移净收入 | 13212 | 12326 | 7.2 | 19.3 | 3381 | 3054 | 10.7 | 8.0 |
(一)工资性收入占比最高,支撑力明显。
2021年城镇居民人均工资性收入37305元,同比增长9.7%,占可支配收入的54.5%,增幅比去年同期提高5.4个百分点,拉动可支配收入增长5.3个百分点,对可支配收入的贡献率为54.8%;农村居民人均工资性收入27084元,同比增长11.3%,占可支配收入的64.3%,增幅比去年同期提高4.3个百分点,拉动可支配收入增长7.3个百分点,对可支配收入的贡献率为64.1%。工资性收入是拉动居民收入增长的主要动力,工资性收入稳定增长源自经济因素和政策因素的双重带动,主要受市场劳动力价格上升拉动工资水平整体上浮和提高最低工资标准以及考核奖提前发放的影响,在岗职工工薪收入稳定增加。同时,就地过年使居民从业时间显著增加,工业生产扩量、服务业逐步恢复,农村居民外出从业增加,为工资性收入稳定增长打下坚实基础,因此农村居民工资性收入增幅高于城镇居民。
(二)经营净收入快速增长,贡献率提高。
2021年城镇居民人均经营净收入10602元,同比增长11.9%,增幅比去年同期提高9.2个百分比,占可支配收入的15.5%,拉动可支配收入增长1.8个百分点,对可支配收入增长的贡献率为18.7%;农村居民人均经营净收入11387元,同比增长11.5%,增幅比去年同期提高6.8个百分比,占可支配收入的27.0%,拉动可支配收入增长3.1个百分点,对可支配收入增长的贡献率为27.3%。城镇居民人均经营净收入高于农村居民,今年实现反弹的原因在于疫情得到有效控制,二产和三产经营活动形势大有好转;同时由于今年春节就地过节、企业开工时间早,复工复产形势好,因此企业经营收入增长也较快。
(三)财产净收入投资渠道拓宽,农村尤为显著。
2021年农村居民人均财产净收入259元,同比增长19.1%,占可支配收入的0.6%,拉动可支配收入增长0.1个百分点,对可支配收入增长的贡献率为1.0%;城镇居民人均财产净收入7324元,同比增长10.7%,占可支配收入的10.7%,拉动可支配收入增长1.1个百分点,对可支配收入增长的贡献率为11.8%。随着投资方式的逐渐多样化,农村居民对于财产的处理方式也呈现出多元化,主要原因:一是随着劳动力市场疫后复苏,租房市场也稳步回暖,带动居民租金收益同步增加;二是随着居民消费理念提升、投资意识增强、家庭投资渠道逐渐拓宽,农村居民理财能力日益增强,农村居民把更多节余收入投向其他领域,红利和利息收入不断增长;三是农村居民转让承包土地经营权租金净收入增多,使得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快速增长。
(四)转移净收入增速平稳,再分配明显。
2021年农村居民人均转移净收入3381元,同比增长10.7%,占可支配收入的8.0%,拉动可支配收入增长0.9个百分点,对可支配收入增长的贡献率为7.6%;城镇居民人均转移净收入13212元,同比增长7.2%,占可支配收入的19.3%,拉动可支配收入增长1.4个百分点,对可支配收入增长的贡献率为14.7%。农村转移净收入增幅高于城镇,主要原因:一是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提高和社保参保人员增加;二是大量农村居民购买一次性失地保险且陆续开始领取养老金;三是就地过年使外出务工人员务工时间增加;四是居民人均家庭外出成员寄回带回和人均赡养收入增加。
三、需要关注的方面
(一)城镇居民收入增长局限性多。
上年疫情导致的低基数和员工就地过年工作日有所增加等不可比因素是今年我县城镇居民收支快速增长的重要原因。从两年年均增速来看,城镇居民收入增长与疫情前仍有差距。虽然2021年城镇居民收入同比增长9.6%,但与2020年相比,年均增长仅为6.9%,而疫情发生前,城镇居民2016年-2019年可支配收入增速分别为8.3%、9.3%、9.3%、8.8%,增速仍有一定差距。当前国际环境依然错综复杂,国内经济恢复的基础还不牢固,对城镇居民收入造成不确定不稳定的因素依然存在,下阶段我县居民增收压力依然较大。
(二)城镇居民转移净收入增长压力大。
转移净收入主要包括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其他养老金、城镇外出寄带回收入、赡养收入等。它作为城镇居民增收的重要保障,对拉动城镇居民增收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转移性收入中政策性转移净收入比重较大,其它增长空间少,增收后劲不足。
(三)城乡居民财产净收入差距较大。
财产净收入包括利息净收入、红利收入、储蓄性保险净收益、转让承包土地经营权净收入、出租房屋净收入、出租其他资产净收入和自由住房折算净租金。2021年我县城镇居民财产净收入为7324元,同比增长10.7%,农村居民财产净收入为259元,同比增长19.1%,虽然农村财产净收入同比增幅远远高于城镇,但从绝对值来看,城乡财产净收入差距过大。主要原因是农村居民的投资方式与自身相比虽然有所增加,但相比城镇居民,投资渠道还是有局限性。
四、提高居民收入的建议
(一)扩大有效就业,优化收入结构。
一是进一步落实人才政策,吸引高层次人才落户长兴县,以促进人才要素流动,为新产业发展注入活力;二是健全工资增长机制,使薪酬标准与劳动生产率相协调,建立健全奖金发放制度,薪资等级晋升、评优评先等激励机制与劳动者实绩挂钩,多劳者多得;三是积极引导城乡居民树立新的就业观念,鼓励其多渠道获取其它劳动收入,激励有志之士、有才之士勇于创业。
(二)完善社保体系,提高转移净收入。
一是要完善和落实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政策,积极实施参保精准扩面计划,加快实现法定人员全覆盖,确保社保基金收支平衡和支付能力稳定。二是要充分发挥社保的转移支付作用、缩小居民收入差距。三是要完善社会保障管理体系和服务网络,在提高管理精细化程度和服务水平上下更大功夫,提升社会保障治理效能。
(三)拓宽投资渠道,提高财产性收入。
鼓励引导农村居民正确理财、积极理财,增加银行存款、有价证券以及房屋、车辆等所获得的财产性收入。要着力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不断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盘活农村集体资源资产,创新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进一步拓宽农民财产性收入来源。(来源: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