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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

发布时间:2021/04/21
来源:就业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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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税务总局近日联合发布《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下称《公告》),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

  《公告》指出,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公告》明确,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公告》执行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信息来源: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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