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吉木萨尔县某小区的查某,于2016年4月11日进入县烤鸭店工作。口头约定月工资2200元,查某由于其他原因经常请假,5月27日老板支付了查某一个月工资之后让她以后不要来店里上班了(查某在该店已经干了45天),老板并要扣除查某15天工资,查某不同意老板扣除15天工资,执意要求发放15天工资。经向烤鸭店老板进行询问,老板拿出该店的规章制度,明确规定员工如果对此工作干不满一年,要扣除15天工资,查某觉得此规章制度不合理,要求支付15天工资,遭到老板的拒绝后,随后查某向仲裁委员会反映情况。
经仲裁工作人员调查后,向该烤鸭店老板李某指出,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相关法律、法规虽然明确赋予用人单位有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以加强对劳动者管理,保护单位正当利益,但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要产生法律效力,需满足“三要素”,即内容合法、制定程序合法且需告知劳动者,只有满足以上条件,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才能合法有效。本案中,该烤鸭店制定的规章制度中关于扣发工资的内容恰恰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相违背。《劳动法》明确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证件。
查某在烤鸭店上了45天班,老板扣除15天的工资,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在工作人员的精心协调下,烤鸭店老板最后同意支付15天的工资。
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