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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持续深化生活垃圾收费改革

发布时间:2022/06/22
来源:价格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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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浙江省从完善机制、鼓励创新、强化保障等方面入手,持续深化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改革,促进垃圾分类和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

  一、完善机制,为深化生活垃圾收费制度提供政策指导

  一是不断调整完善收费政策2002年推行垃圾处理市场化,实行垃圾处理收费政策开始,针对执行过程中的新问题和新情况,浙江省不断完善垃圾处理收费制度。2008年,浙江省对推进垃圾处理收费政策提出了先城镇后农村,先企事业单位后居民,先部分补偿后完全补偿的步骤和方向。2020年,为配合实现省政府提出的全省城乡生活垃圾总量“零增长”和“生活垃圾零填埋”的建设目标,对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提出了实行基数管理,抑制快速增长;实行按量收费,促进源头减量;实行分类收费,反映处置成本的工作思路。并于同年6印发了《关于加快健全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的通知》,要求各地不断完善促进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化的价格激励机制,明确对非居民用户和具备条件的居民用户实行生活垃圾计量收费,推行基本量低价、超基本量阶梯式加价等收费政策。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试行与分类质量相挂钩的分类垃圾与混合垃圾差别化收费政策。

  二是强化工作推进制度建设。借力美丽浙江建设、全域无废城市建设、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等省委省政府重点工作,将生活垃圾收费制度建设情况纳入上述各项重点工作的考核范围,按照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既定的推进思路,将工作任务细化分解到每年工作任务中。年初精心组织研究工作任务,年终按照各地申报、资料审核、考核打分、反馈核实等环节,切实严格考核结果,用好考核指挥棒。积极配合省人大开展《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执行情况检查、省审计厅开展生活垃圾专项治理情况专项审计调查,以整改促工作。同时,对工作相对较为滞后的市县寄发提醒函,督促抓好工作落实。

  二、鼓励创新,为深化生活垃圾收费制度提供最佳实践

  一是搭建创新平台。2020年,选择部分市县围绕计量收费、差别化收费、超量加价收费等积极开展改革试点。同时,建立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改革钉钉工作群,分享有关垃圾处理收费政策国内外理论文章、先进工作经验,讨论改革中遇到的困难与问题。

  二是创新建立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为促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浙江省杭州市率先对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机制,以非居民用户12个月这一计费周期内产生的生活垃圾量为基准量,对超出基准量生活垃圾进行加价收费。在此基础上,部分市县进一步优化了累进加价制度。一些地方规定,超基准量50%及以下部分收费标准上浮20%,超基准量50%以上部分收费标准上浮50%

  三是创新推行差别化收费。为更好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垃圾分类更好执行,部分市县在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的区域,对未按照分类标准分别投放的单位或个人,在应征收费用基础上根据分类质量另增收二次分类分拣费用。部分市县则将生活垃圾处理费与垃圾分类考核相挂钩,对非居民用户生活垃圾分类考核优秀的,收费标准可下浮不超过15%;分类考核不合格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可上浮不超过15%

  四是探索建立农村垃圾处理收费制度。随着农村生活垃圾分类覆盖面不断扩大,垃圾处理“城乡一体化”逐步实现,浙江省部分地方开启农村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探索。如,有的地方根据农村实际大力推行农村阳光堆肥房项目,并建立了财政兜底、社会参与的多元化资金筹集模式。财政对每个阳光堆肥房进行补助,并长期承担分拣(保洁)员工资、设施运维费用。同时分村设立共建美丽家园维护基金,资金来源主要是社会各界捐资和村民自愿缴纳卫生费。

  三、强化保障,为深化生活垃圾收费制度提供执行支撑

  一是积极引入市场化机制。将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明确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并逐步开放垃圾处理业务,将原有的事业性环卫单位逐步改制成环卫企业,或将垃圾处理业务发包给企业经营。还有一些县(市、区)向社会全面放开了道路清扫、垃圾清运等多项环卫业务。同时,采取价格支持政策,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垃圾处理设施,对2006年以后核准利用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的项目,上网电价比同类燃煤发电机组上网电价每千瓦时高14.42分,有效扶持了垃圾焚烧电厂发展。我省垃圾焚烧发电的装机容量从1999年底的2.7万千瓦提高到2021底的260万千瓦。

  二是建立价格调整与财政投入相协调机制。目前,浙江省在全省范围均已开征垃圾处理费,征收垃圾处理费成为筹集垃圾处理资金的重要途径,对保障垃圾处理的正常运营起到了积极作用。近两年,大部分市县在成本监审的基础上调整了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逐步覆盖收集、运输、处理三环节成本。同时,充分发挥公共财政兜底作用,部分地方探索实行垃圾处置统一结算平台管理,各城区按规定的结算价格将垃圾处置费用缴纳至市统一结算平台,由市统一结算平台转移支付给各垃圾处置企业。同时明确费用承担责任,增长基数内的垃圾处置费用由市级财政承担,超基数部分由各区财政承担。

  三是建立加强执法与实施优惠政策相统一机制。为提高垃圾处理费用收缴率,部分市县联合纪委、执法局等相关部门,定期对单位、企业、社区等主体的生活垃圾费征收和奖惩情况进行监督,对应收不收、应收少收、占用挪用生活垃圾处理费、强制服务收费等行为进行严肃查处,提升差异化收费透明度。部分市县将企事业单位生活垃圾缴纳情况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同时,增强人文关怀,普遍对养老服务机构、残疾人服务机构、特殊教育学校、保障性住宅小区、公共租赁房等实施减免等优惠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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