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对物业服务收费过程中的关键内容作了明确界定:一是明确了普通商品住宅和别墅的定价形式和程序。二是明确了“已购车位物业服务费、装修服务费和装修垃圾清运费”等三项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三是明确了建设单位向受买人交房时间节点必须是实质性办理了交付手续。四是明确了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物业备案的时间节点。五是明确了执行前期物业服务期间政府指导价标准的物业费如何调整。六是明确了已办理房屋交付手续但未入住或使用的空置房交纳物业费,按不超过90%缴纳。 《办法》实施后,有关“物业服务费政府管价的具体范围”、“前期物业服务费的申请备案”、“空置房物业服务费的合理优惠”、“物业服务质价不符”、“物业服务费的收支监管”等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预计将得到有效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