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0年第6号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印发了《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修订稿)的通知》(新发改法规〔2010〕2807号)、《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发改环资〔2011〕1576号)等规范性文件,对推动新疆开展节能评估、审查及规范节能评估机构管理产生积极影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管理工作初见成效。
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26号)、《关于自治区“十二五”节能减排工作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2〕2号)和2012年3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节能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工作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能评管理工作,推动和保障自治区“十二五”节能目标任务的顺利完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自治区质监局、中国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新疆银监局制定印发了《关于规范和加强项目能评工作的通知》(新发改环资〔2012〕1271号)。该文件要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把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作为信贷审查的重要条件之一,对不符合国家、自治区节能减排政策规定和未通过节能主管部门节能评估及审查的违规在建项目,疆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提供新的授信支持;质检部门在受理企业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时,要严格把关,对未经国家或自治区节能主管部门节能审查或未获得节能批复的项目,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企业,不予受理申请和发放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同时,从规范和加强节能审查权限、流程及国家核准类项目节能审查,节能评审机构节能评估文件审查管理,节能评估机构备案管理等几个方面提出了工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