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委拟启用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产品标志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尽快建立全国统一的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产品标识,便于消费者识别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产品,规范市场行为,保护消费者利益,我委于2008年10月下旬,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产品标志设计方案,得到了社会各界的积极响应和参与,共收到233件作品,经过评审、公示等程序,最终确定了“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产品标志”。
“标志”设计以“无限”符号为创意主体。“标志”中一辆汽车穿过“无限”符号,被分成了两半——后半部是线条组成的虚的汽车轮廓,代表失去作用的废旧车;前半部是清晰完整的汽车轮廓,代表在用车,体现出旧汽车零部件经过再制造以新的形式重获生命,得到再利用。

为保护专项标志,保障标志的唯一性、合法性、权威性,保证使用该标志的企业所提供商品、服务的质量和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2009年6月,我委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申请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产品标志备案保护,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复函(商标函字〔2009〕第71号)予以确认。我委决定于近期正式启用“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产品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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