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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告

 

2008年  第64号


    根据《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质检总局第17号令)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组织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第四批)》《转速可控型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储水式电热水器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家用电磁灶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计算机显示器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复印机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现予公告,自2009年3月1日起实施。2008年12月31日前出厂的产品,可延迟至2010年3月1日前加施能效标识。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质检总局

国家认监委
二〇〇八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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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8/11/05
来源: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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