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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国家节水行动要求,推动城市高质量和可持续发展,规范国家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评选管理,近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国家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评选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提出,国家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评选管理遵循自愿申报、动态管理和复查的原则。申报主体为设市城市(含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评选区域范围为设市城市(含直辖市的区)本级行政区域。申报城市应满足国家节水型城市评选标准。
《办法》明确,国家节水型城市评选包括申报材料预审、第三方评价、社会满意度调查、现场考评、综合评议、公示及命名等环节。国家节水型城市评选每2年开展一次,奇数年为申报年,偶数年为评选年,命名有效期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