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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颁布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发布时间:2020/07/29
来源:环资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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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7月29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天津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并予颁布。

  《条例》适用于天津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投放、收集、运输、处理、资源化利用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条例》要求, 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应当定期、定点收集,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应当每天定时、定点收集并日产日清;电子商务、邮政、快递、外卖等企业在本市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当优先采用可重复使用、易回收利用的包装物,优化物品包装,减少包装物的使用,并采取措施积极回收利用包装物;生活垃圾应分类运输至规定的转运站或者处理场所,不得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混合运输,不得将危险废物、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绿化垃圾等混入生活垃圾;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条例规定,未按规定分类投放或者随意倾倒、抛撒、堆放、焚烧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2017年3月18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26号)明确提出,2020年底前,直辖市、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等重点城市城区范围内先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并要求重点城市加快完善生活垃圾分类方面的法律制度,出台地方性法规、规章,明确生活垃圾强制分类要求,依法推进生活垃圾强制分类。

 

  附件:天津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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