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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6月5日,济南市人民政府公布了关于公开征求《济南市生活垃圾减量与分类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简称《条例》)意见的公告。
《条例》适用于济南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与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及其相关活动,对济南市垃圾分类标准进行了明确。济南市生活垃圾分为有害垃圾、可回收物、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四类。
《条例》要求,单位和个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不得随意抛弃、倾倒、堆放;邮政、快递企业在济南市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当使用电子运单和环保箱(袋)、环保胶带等环保包装;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收集、运输,禁止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条例规定,未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2017年3月18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26号)明确提出,2020年底前,直辖市、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等重点城市城区范围内先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并要求重点城市加快完善生活垃圾分类方面的法律制度,出台地方性法规、规章,明确生活垃圾强制分类要求,依法推进生活垃圾强制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