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
部分行业建设项目财务基准收益率的通知
发改投资〔2013〕5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委、局),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的通知》(发改投资〔2006〕1325号)的有关要求,现对部分行业建设项目财务基准收益率进行调整(具体调整情况见附表),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调整(包括补充测算)的行业财务基准收益率,在政府投资项目以及按政府要求进行经济评价的建设项目中采用。
二、本次未调整财务基准收益率的其他行业,继续采用2006年发布的建设项目行业财务基准收益率。
三、上述规定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3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