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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参保人员改革后从机关事业单位转到企业,所在单位按规定为其补记了职业年金,之后从企业再次流动到机关事业单位的,补记的职业年金如何处理?
答:参保人员从机关事业单位转到企业,所在单位按规定为其补记了职业年金,之后从企业再次流动到机关事业单位的,本人退休时,其养老保险待遇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办法计发。原补记职业年金不归个人所有,补记职业年金本金及投资收益划转到待遇领取地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若参保人员在退休前从机关事业单位又流动到企业的,不再重复补记职业年金,原补记的职业年金转移和管理运营按照国办发〔2015〕18号文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