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党的十九大报告和党章强调“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请问《条例》是如何体现和落实这一要求,保证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地位的?
答: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坚持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地位,是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的内在要求,也是实现农村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根本保证。总体上看,党的十八大以来,各地各单位对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越来越重视,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地位不断巩固,为农村改革发展稳定提供了坚强保证。同时也要看到,还有少数地方和单位对坚持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地位、发挥领导作用,认识上存在偏差,实践中没有完全落地,导致有的农村基层党组织弱化、虚化、边缘化。针对这些问题,《条例》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党章规定,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鲜明提出坚持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地位不动摇,并以此作为一条红线贯穿始终,作出一系列规定,提出明确要求。一是在总的定位上,明确规定乡镇党委和村党组织全面领导乡镇、村的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二是在组织设置上,明确规定以行政村为基本单元设置党组织,县以上有关部门驻乡镇单位党组织除党中央另有规定的以外受乡镇党委领导,农村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中成立的党组织一般由所在村党组织或者乡镇党委领导。三是在职责任务上,明确规定乡镇党委和村党组织讨论决定本乡镇本村的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以及乡村振兴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基层治理。四是在体制机制上,村党组织书记应当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民委员会主任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负责人,村“两委”班子成员应当交叉任职,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一般由党员担任,可以由非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村党组织班子成员兼任。五是在议事决策上,明确规定村级重大事项决策实行“四议两公开”,加强村务监督。六是在保障支持上,明确规定乡镇党委委员按照乡镇领导职务配备,投放农村的公共服务资源以乡镇、村党组织为主渠道落实,健全以财政投入为主的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制度,等等。通过这些制度设计和具体措施,确保农村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是具体的而不是抽象的,是实在的而不是空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