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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问答(三)——把握“重大事项”、“请示”、“报告”等基本概念

2021/12/17 人事司

  问:如何把握“重大事项”、“请示”、“报告”等基本概念?

  答:针对实践中存在的具体问题和认识困惑,《条例》主要从“程度”和“内容”两个角度,对什么是需要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什么是请示、什么是报告进行定义。从程度上看,重大事项是与一般事项相对的概念,《条例》把两者的界限放在请示报告与担当负责相统一的背景下厘清,明确超出自身职权范围的事项必须请示报告,在自身职权范围内的大部分事项无须请示报告,但关乎全局、影响广泛的重要事情和重要情况也应当请示报告。从内容上看,重大事项包括党组织贯彻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上级党组织决定、领导经济社会发展事务、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党员履行义务、行使权利,领导干部行使权力、担负责任等重要事情和重要情况。同时,《条例》明确,请示包括两种情形,即请求指示或者批准;报告主要是将重要事情和重要情况向党组织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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