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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问答(六)——《条例》在确保委员人选质量方面的规定

2021/11/30 人事司

  问:请问《条例》在确保委员人选质量方面有哪些规定?

  答:地方党委在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同级党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领导本地区的工作。《条例》着眼增强地方党委整体功能,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水平,从委员资格条件、上级党组织领导和把关等方面作出规定,确保人选质量。一是明确委员条件,强调贯彻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坚持新时期好干部标准,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任人唯贤的原则和结构合理的要求。二是明确候补委员比例,规定地方各级党委候补委员人数,一般不少于委员、候补委员总数的15%。三是明确差额比例,强调地方各级党委委员、候补委员和纪委委员候选人的差额比例不少于10%,常委候选人数应当多于应选人数12人。四是强化上级党委领导和把关作用,把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体现在委员产生的各个环节,严把委员资格条件关和产生程序关,规定党委组建考察组对委员候选人初步人选进行考察,突出政治标准,强化政治素质考察;明确根据考察情况确定候选人预备人选后报上一级党委审批,当选的党委委员和候补委员、纪委委员报上一级党委备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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