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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问答(五)——《条例》对党代会代表的产生的新要求

2021/11/30 人事司

  问:请问《条例》对党代会代表的产生有什么新要求?

  答:党中央高度重视地方党代会代表选举工作,对突出政治标准、注重优化结构、加强审核把关、改进产生程序等提出明确要求,既保证代表的代表性,又保证代表的先进性。《条例》从4个方面对代表的产生作出新规定:一是严格代表条件。强调代表应当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自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牢记党的初心和使命,密切联系党员和人民群众,发挥模范带头作用,遵守党章党规党纪和法律法规。二是明确选举单位划分。规定一般按照党的下一级地方组织或者基层组织划分选举单位。经同级党委批准,地方党委派出的机关工委、街道工委等可以划分为选举单位。三是优化代表结构。明确要求确保生产和工作一线代表比例,工人、农民代表应当有一定数量;省区市党代会代表中生产和工作一线代表占代表总数的比例一般不少于30%。四是规范产生程序。明确采取自下而上、上下结合、反复酝酿、逐级遴选的办法,按照确定候选人推荐人选、候选人初步人选、候选人预备人选和候选人等4个环节步骤进行,强调选举单位要组织所辖党组织从党支部开始推荐提名,并对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进行公示。同时,从于法周延考虑,明确了代表补选的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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