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发展改革工作 > 干部之家 > 学习园地

《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问答(十)——《条例》在落实机关党建工作责任方面的规定和制度安排

发布时间:2021/11/30
来源:人事司
[ 打印 ]

  问:《条例》在落实机关党建工作责任方面有哪些规定?为保障责任落实到位作了哪些制度安排?

  答:加强和改进机关党的建设,必须牵住责任制这个“牛鼻子”。机关党建责任主体包括各级党委、机关工委、机关纪检监察工委、单位党组(党委)、派驻纪检监察组以及机关党委、机关纪委,有必要进一步明确各自职责,理顺工作关系。特别是党的十九大党章修正案赋予党组领导本单位党的建设的职责,机关党建工作体制机制需要进行相应调整。围绕“谁来抓”这个关键问题,《条例》总结机关党建工作实践经验,在“领导和保障”一章作了比较大的改动。一是明确机关党建工作在各级党委领导下,由同级机关工委统一领导、单位党组(党委)具体领导和管理。二是要求机关工委加强对所属机关党的工作的统一领导,指导督促党组(党委)履行机关党建主体责任。三是规定党组(党委)要领导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的工作,每年通报抓机关党建工作情况、接受评议,同时加强对党组织关系实行属地管理的下级单位、归口领导或管理单位党建工作的指导。四是明确党组(党委)讨论决定基层党组织设置调整、发展党员、处分党员等重要事项的工作程序。为推动和保障党建责任落实,突出把抓好党建作为最大的政绩,《条例》明确要求将落实机关党建责任、加强机关党建工作情况纳入各单位领导班子以及领导干部考核内容,开展党组织书记抓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工作。此外,《条例》对机关党建工作经费来源、使用范围也作出了具体规定。

附件:

排行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