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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动干部队伍诚信建设,2014年5月,青岛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公务员法》、《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出台《干部信用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对引导公务员讲诚信、履承诺,推动政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取得了明显效果。
一、明确管理范围,划分信用等级。将信用管理范围划分为履职信用、公德信用、个人信用和报告有关事项信用四部分:履职信用包括公务员在履行职责、行使职权时产生的信用状况;公德信用包括公务员在遵守社会秩序和社会公德方面形成的信用状况;个人信用包括公务员在经济社会活动中的经济社会往来、公民公德及社会影响等方面形成的信用状况;报告有关事项信用指干部按要求向组织报告本人、配偶及子女有关事项方面形成的信用状况。将这四大类信用细化成43项具体的不良信用指标,根据每项不良信用指标造成影响的大小进行量化赋分。每名公务员的信用基础分为100分,实行减分制,将信用管理分为A、B、C、D四个等级,当年度信用总分91—100分的为A级,信用优;81—90分的为B级,信用良好;61—80分的为C级,信用一般;总分在60分及以下的为D级,信用差。
二、畅通征信渠道,及时掌握信息。主要通过三个渠道征集公务员信用信息:一是单位内部征集。委内处室、委属单位每季度将本处室(单位)人员信用信息报送到委干部信用考评领导小组办公室,遇到重大诚信问题随时上报。二是向相关部门征集。每半年末向市委办公厅、市委组织部、市政府办公厅、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区(市)发展改革局、重点服务对象及金融等涉及信用交易的商业机构了解征集履职信用、公德信用、个人信用及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信用信息。三是向社会公开征集,通过设立意见箱、举报电话以及在委门户网站建立意见反馈邮箱等方式,不定时收集干部信用信息情况。
三、重视结果运用,发挥导向作用。将公务员信用等级评定情况与干部考核、晋升、惩戒等挂钩。信用等级为A级的,方有资格参加当年度评先评优。对信用等级为C级的,进行诫勉谈话,责令其限期整改,当事人在所属支部组织生活会上做检查,减半发放当年度精神文明奖。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有关要求的,不得参加下一年度竞争上岗、选拔任用。信用等级为D级的,除按信用等级为C级的情况进行组织处理外,给予通报批评,扣除当年度精神文明奖。情节严重的,按规定予以处分。自实施信用管理以来,共查处违反信用管理办法的公务员12人次。其中,1人信用等级被定为B级、1人信用等级被定为C级,并对确定为C级的公务员进行诫勉谈话,责令其限期整改,当事人在所属支部组织生活会上作检查,减半发放当年度精神文明奖。
该办法的出台实施,一方面将公务员的监管时间从“八小时以内”扩大到“八小时以外”,监管范围从“工作圈”扩大到“生活圈”、“社交圈”,有利于对干部存在的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在管理上实现了抓早抓小“治病救人”;另一方面强化了干部的自我约束意识,将道德约束内化为公务员的行动自觉,营造了“守信受益、失信必损”氛围,铸造了诚实守信、素质过硬的干部队伍,《中国组织人事报》、国家公务员局《公务员管理工作信息》刊登了相关经验做法。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事处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