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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五”规划《纲要》解读文章之34|构建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

发布时间:2021/12/25
来源:规划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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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构建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是提高社会治理水平和国家治理效能的微观基础,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内在要求,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和安全,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十四五”时期,要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推动社会治理重心向基层下移,向基层放权赋能,加强城乡社区治理和服务体系建设,促进群众、群团和社会组织参与,及时就地化解社会矛盾风险,为社会安全和民生改善筑牢坚实基础。

  一、“十三五”时期我国基层社会治理的进展和成效

  “十三五”时期,我国基层社会治理在党的全面领导下深入探索、积极推进,在组织建设、法制化建设、机制建设、社区服务体系建设等方面取得一系列重要进展和显著成效。

  (一)党对基层社会治理的领导全面加强

  习近平总书记对基层社会治理、社区和志愿服务、社会组织党建等工作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和批示,为加强和创新基层社会治理提供了根本遵循。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以来,党建引领基层社会治理作用进一步突出,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围绕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坚持和完善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改善人民生活品质和提高社会建设水平等重大议题,对基层社会治理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到2020年,我国已经基本形成基层党组织领导、基层政府主导的多方参与、共同治理的城乡社区治理体系。

  (二)基层治理法制化建设迈出新步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明确了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特别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将村委会、居委会任期由3年修改为5年。截至2019年底,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实现了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统一届期、统一部署、统一指导、统一实施,参选率达到90%以上。98%的村制定了村规民约或村民自治章程,城市社区普遍制定居民公约或居民自治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志愿服务条例》为慈善和志愿服务力量参与基层社会治理提供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进一步统一、规范并加强了与基层社会治理密切相关的法律规定。

  (三)基层民主协商和矛盾化解机制进一步健全

  各地普遍以村(居)民会议和村(居)民代表会议为主要载体开展议事协商决策。截至2019年底,85%的村建立了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制度,64%的社区建立了协商议事委员会,涉及村民、居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基本由村民、居民讨论决定。基层党委、政府把城乡社区协商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结合实际制定了具体办法。有的地方围绕涉及基层群众利益的事项制定协商目录,明确协商内容,为社区协商提供制度保障。有的地方积极探索建立村民理事会、村民议事会、村民决策听证会等协商议事形式,开展灵活多样的协商活动。基层利益表达、协调机制更加健全,群众在基层组织引导下依法行使权利、表达诉求、解决纠纷。不少地方在基层引进法律援助、纠纷调解、社会心理等服务,加强对特殊人群的普法宣传和法律帮扶、多元化纠纷解决、心理疏导和矫治,及时就地化解社会矛盾。

  (四)社区治理和服务能力持续提高

  城乡社区组织和服务队伍不断壮大,城市居民委员会下属委员会、社区服务站、居民小组和楼院门栋等组织逐步健全,农村普遍建立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等组织,以基层党组织和自治组织成员为骨干、以政府派驻社区力量为依托、以专职工作者和志愿者为辅助的社区工作队伍初步构建。截至2019年底,全国共有11万个城市社区,156万个居民小组,城市社区工作者133.9万人,其中社区“两委”成员58.7万人,社区专职工作者75.2万人;全国共有53.3万个行政村,163万个自然村,449万个村民小组,平均每个行政村有5名农村社区工作者;社区志愿者注册登记制度普遍推行,全国注册社区志愿者3741万人。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加快建设,社区公共服务、志愿服务、便民利民服务衔接配套的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初步形成。截至2019年底,城乡社区服务设施达到30万个,城市和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覆盖率分别达到83.8%和48.8%。

  二、当前基层社会治理存在的矛盾和问题

  与新发展阶段的群众期盼和新发展理念的贯彻要求相比,基层社会治理还有需要加强和改进的方面。

  (一)基层党建仍有薄弱环节

  部分地区仍然存在基层党组织建设滞后、战斗堡垒作用发挥不充分等问题,基层党建、治理、服务相互分割,党建引领社区治理和服务的效能亟待提升。

  (二)群众参与基层治理不充分

  一些地方基层政府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边界不清,城乡社区行政化色彩较浓,社区治理的群众参与还不够充分,既不利于基层自治,又不利于群众利益表达和矛盾纠纷化解。

  (三)社区服务发展不平衡

  城乡之间、地区之间、新城新区与老旧城区之间、中心村与边远村之间在社区综合服务设施覆盖、社区工作者队伍和社会组织建设、社区服务能力上存在较大差距。

  三、“十四五”时期构建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的任务和举措

  “十四五”时期,要把加强党的领导作为基层社会治理的关键,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城乡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完善基层民主协商制度,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

  (一)夯实基层社会治理基础

  完善党领导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推动党组织向基层延伸,进一步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推动基层党组织书记和村(居)民委员会主任职务“一肩挑”。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基础作用,着力推进基层直接民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加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规范化建设,研究完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特别法人相关制度,加强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建设。加快推进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工作。

  拓宽群众参与基层治理的制度化渠道。积极推动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构建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区治理共同体,实现政府治理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健全城乡社区协商制度,聚焦群众关心的民生实事和村(社区)重要事项开展民主协商,抓好协商成果督促落实。探索建立乡镇(街道)协商与城乡社区协商的联动机制,不断丰富村(居)民参与公共事项决策的有效形式。探索外来人口参与基层群众自治、城乡社区协商的工作机制。推动城市居民自治章程和居民公约、村规民约和村民自治章程高质量全覆盖,切实增强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实效。

  (二)健全社区管理和服务机制

  优化城乡社区服务制度标准和设施布局。推动社会治理和服务重心下移、资源下沉,提高城乡社区精准化精细化服务管理能力。引导各地将社区服务体系建设作为重要内容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和年度计划。推进城乡社区服务标准化建设,建立系统完善、层次分明、衔接配套、科学适用的社区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加快构建网格化管理、精细化服务、信息化支撑、开放共享的社区管理服务平台。促进社区服务设施高效建设和运行,加快补齐村级综合服务设施建设短板,提高社区服务设施利用率。推动社区服务智能化,完善社区自助服务设施布局。

  重点发展社区“一老一小”和助残服务。优化社区养老设施布局,大力推进城市新建城区、新建居住(小)区按标配套建设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支持老旧城区、已建成居住(小)区加快补齐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推动构建城市养老服务15分钟服务圈。大力发展农村互助养老服务,积极大力培育农村为老服务社会组织,强化农村老年人社会支持体系建设,完善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健全社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体系,不断夯实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四位一体”的救助保护机制。加强基层儿童福利和儿童保护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常态化培训机制,引导更多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服务社区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推动乡镇(街道)儿童督导员、村(居)儿童主任配备以及新任职培训“两个全覆盖”。发展残疾人社区托养康复设施,推动精神障碍残疾人康复服务向社区延伸,推进康复辅助器具社区租赁服务和应用推广。

  加强城乡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建立社区工作者职业发展体系,建立健全与岗位特点、工作年限、教育程度、专业水平相匹配的社区工作者岗位等级序列,提高社区工作者待遇并建立薪酬正常增长机制。探索打通优秀城乡社区工作者享受公务员或事业编制待遇渠道。建立健全城乡社区工作者分级培训制度,支持社区工作者参加社会工作职业资格评价和学历教育等,对获得社会工作职业资格的给予职业津贴。

  (三)发挥群团组织和社会组织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作用

  促进各类主体参与基层治理。畅通和规范市场主体、新社会阶层、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等参与社会治理的途径,引导社会组织进入城乡社区,提供专业化、特色化、个性化服务。创新城乡社区公共服务提供方式,全面推进政府购买社区服务机制建设,普遍建立政府购买社区服务清单,培育扶持一批具有较强专业性和信誉度的社区服务机构。

  构建以社会工作站为基础的基层社会工作服务体系。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群团助推、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工作统筹机制,形成分工协作、齐抓共管、高效顺畅的工作格局。建立村居—街镇—区县三级社会工作服务体系,加快推进城市社区社工站(室)和农村乡镇社工站建设,力争在“十四五”时期实现镇、街道社工站全覆盖,承担社会工作机构培育、社会支持网络构建、社区参与能力提升、扶老助残及关爱妇女儿童等功能,打造枢纽型、立体型、综合型的社会工作平台载体。

  加强基层志愿服务。加大税费优惠、资金投入、激励嘉许等政策支持力度,探索建立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的保险保障,鼓励开展志愿服务“时间银行”等实践,推动志愿服务制度化常态化发展。推动在乡镇(街道)建设标准化示范性志愿服务站点,为群众参与和接受志愿服务提供便利条件。逐步建成制度保障有力、志愿服务网络健全、参与渠道便捷可及、覆盖领域和范围广泛的中国特色志愿服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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