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降低指每生产1单位GDP所产生二氧化碳排放量与基期相比的降低比例。设置该指标,有利于引导能源清洁低碳高效利用和产业绿色转型,确保2030年前实现碳排放达峰,展现我国负责任大国担当。
“十三五”时期,我国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降低18.8%,2020年底比2005年降低48.4%。按照2030年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65%以上的新承诺目标倒推,“十四五”和“十五五”时期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平均需降低17.6%。考虑到减排潜力逐渐减小、减排难度逐渐加大,应将“十四五”降低幅度设定得高一些,为“十五五”碳排放尽早达峰留有一定空间裕度。
“十四五”时期,通过实施二氧化碳排放达峰行动计划,深入推进能源、工业、建筑、交通等领域的低碳清洁化转型,严格控制化石能源特别是煤炭消费,大力发展非化石能源,可推动“十四五”时期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降低18%。这与单位GDP能源消耗降低13.5%、非化石能源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达到20%左右的目标,是衔接一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