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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发展,人口流动速度大大增加,一些困难家庭离开户籍所在地生活。根据原有政策,这部分困难家庭如想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只能向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造成困难群众“来回跑”,降低了救助实效。2020年4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提出“有条件的地区有序推进持有居住证人员在居住地申办社会救助”。该项举措提高了社会救助的时效性、可及性和便利性。对于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申请,由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的审核确认、资金发放、监督管理等工作,户籍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做好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等相关工作;有条件的地区在临时救助申请过程中,由急难发生地直接实施临时救助,做到凡困必帮、有难必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