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审查主要是为了预防和制止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法》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根据是否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可以做出禁止、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和无条件批准三类审查决定。法定审查时限最长为18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