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制度,是指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镇(除极少数超大城市外)连续居住半年以上,满足合法稳定就业或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条件的,可以到经常居住地公安机关申请为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办理户口迁移登记。试行以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制度是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内在要求,对于打破阻碍劳动力流动壁垒、引导劳动力要素畅通流动具有重要推动作用。近年来,户籍制度改革取得重要进展,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稳步推进,户口迁移政策全面放开放宽,试行以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制度的时机和条件已基本成熟。2020年3月,《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首次提出“放开放宽除个别超大城市外的落户限制,试行以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制度”。“十四五”时期,将坚持分步实施、有序推进的原则,在积极推动实现省级行政区域内城镇户口通迁的基础上,逐步推动实现跨省户口通迁,力争到2025年底,除极少数超大、特大城市外,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以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制度,推动实现人口居住在哪里、户口登记就在哪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