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的要求,2015年起,国家在33个试点县(市、区)首先开展了为期四年多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改革试点。相关制度性成果通过2020年新施行的《土地管理法》(第三次修正)予以体现,在法律层面确立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基本制度。该项举措是我国土地制度的重大变革,事关农民切身利益,涉及各方面利益的重大调整,始终坚持积极稳妥推进。目前,相关部门正在起草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指导意见,以进一步明确入市主体、范围、监管方式等,意见发布后将按照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有序推进入市工作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