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专项治理行动治理范围包括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期间,根据《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和《江西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各地区、各部门出台的涉及招投标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没有体现到制度文件中的实践做法。
专项治理行动将紧盯重点行业、重点人员,集中查处和打击招标人、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招标代理机构等各类招投标领域市场主体违法违规行为。
针对招标人,将重点治理通过集体决策、会议纪要、复函意见、备忘录等形式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转变为谈判或者直接发包等非招标方式;将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肢解发包、以招小送大或者通过虚构涉密项目、应急项目、使用专利技术等任何形式规避招标;依法应当重新招标而不重新招标;擅自变更依法审批核准项目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开展招标工作;以战略合作、招商引资等理由“明招暗定”“先建后招”搞虚假招标;限定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只能以现金形式提交,或超标准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等行为。
针对投标人,将重点治理出让或者出租资格、资质证书供他人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以其他伪造、变造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提供虚假业绩、获奖证明等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者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等行为。
针对招标代理机构,将重点治理采取行贿、提供回扣或者输送不正当利益等非法手段承揽代理业务;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信息;与招标人、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运营服务机构等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等行为。
针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将重点治理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方法和标准独立开展评审活动;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以明示或暗示方式发表倾向性或诱导性评审意见,对其他成员的评审意见施加不当影响;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或私自泄露评标情况、评标过程和评标结果等行为。
针对交易平台,将重点治理代行行政监管职能,限制交易主体自主权;违规收费,不按规定收取和退还代收的投标保证金;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运营服务机构等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