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湖南省委第六巡视组关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专项巡视反馈意见,建立健全工程建设领域国有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责任追究制度,湖南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国资委、文资委联合印发《关于印发<省属国有企业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湘发改法规规〔2020〕383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办法》共4章15条,包括总则、责任追究情形、责任追究方式、附则,分别对省属国有企业作为招标人、投标人、中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的32种招投标违法违规行为责任追究情形进行明确,规定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对企业招投标违法违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处理决定后的资料移交机制,以及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收到移交线索后的责任追究方式。责任追究遵循依法依规问责、客观公正定责、分级分层追责、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将责任落实到人,实现追责对象从经办人、相关负责人到主要负责人全覆盖。《办法》施行将进一步加强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监管,从严从重治理招投标违法违规行为,打造公平、高效、廉洁的招投标市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