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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组织各地、各部门全面清理不符合《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现行规定

发布时间:2019/12/25
来源:法规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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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认真贯彻实施好《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19〕1040号)要求,落实2019年11月2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以实施《条例》为契机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精神,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将《条例》各项规定落到实处,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组织各地、各部门全面清理不符合《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现行规定,将涉及营商环境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文件纳入清理范围。其中:有关制度文件主要内容违反《条例》的,应当予以废止;个别条款与《条例》不一致的,应当进行修订;部门(机构、单位)、地方之间政策不配套、不协同的,要以此次清理为契机,主动做好协调配合工作,推动消除“中梗阻”,打通政策落实“最后一公里”。

  目前,各地、各部门正在认真组织实施清理工作,预计12月底前,各地、各部门将确定需要清理的涉及营商环境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文件清单及初步清理意见;2020年3月31日前,各地、各部门要完成不符合《条例》现行规定的修改或废止程序,并将修改或废止完成情况报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2020年1月1日起,与《条例》规定和精神不一致的有关管理规定,一律停止执行,相关工作以《条例》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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