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领导干部应当如实向组织填报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在国(境)外的存款和投资情况。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漏报、少报,隐瞒不报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这里“领导干部”的范围,包括: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中县处级副职以上的干部和二级调研员以上职级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县处级副职以上的干部,未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及内设管理机构领导人员(相当于县处级副职以上);中央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及中层管理人员,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管理的国有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以及上述范围中已退出现职、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而隐瞒境外存款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领导干部只是国家工作人员中的一部分。
因此,对于领导干部隐瞒不报境外存款的,如果不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行为追究党纪政务责任。对于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则按照一般违法行为追究责任,依纪依法给予党纪处分、政务处分或者其他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