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打印 ]
瞒报个人有关事项违纪行为,是指领导干部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情节较重的行为。所谓的“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是指违反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等法规。该规定对报告主体、报告内容、报告方式以及受理机关,纪律责任等均作出了详细的规定。所谓的“隐瞒不报”,是指对应当如实报告的个人有关事项,故意采取弄虚作假等方式掩盖个人有关事项的真实情况,或采取消极行为不向组织填报个人有关事项的真实情况。
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是党中央对领导干部的纪律要求。各级领导干部要按照党中央的要求,认真做好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工作,如实向组织报告个人的婚姻、出国(境)、收入、房产、投资、配偶子女从业等有关事项,自觉接受监督,任何人不得瞒报、漏报、错报。按照规定,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的,漏报、少报的,隐瞒不报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中,要求领导干部报告个人的收入、房产、投资等财产,并应说明来源的合法性。如果领导干部隐瞒不报的,则构成违纪和职务违法,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三条和《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情节较重的,要给予党纪政务处分。但是报告制度并不能成为领导干部逃避法律责任的避风港,即使领导干部如实报告了,但不能说明来源合法性,差额巨大的,则涉嫌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