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用公款购买赠送或者发放礼品、消费卡(券)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这是党纪关于公款送礼的处分规定。公款送礼行为与单位行贿罪在财物来源上都是使用单位财物,在给予财物对象上都包括国家工作人员,都违反了党和国家机关、企业、团体的正常管理活动和声誉,违反了财经管理法规,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但二者有本质的区别:
一是主体不同。前者是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等国有单位;后者既包括国有单位,也包括私营企业、社会团体等非国有单位。二是动机和目的不同。前者为了拉近关系、联络感情,一般没有请托事项和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后者则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三是资金来源不同。前者是公款。后者可能是公款,也可能不是公款。四是赠送的对象不同。前者既包括向从事公务的人员送礼,也包括向非从事公务的人员送礼。后者行贿的对象只能是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公款送礼行为是挥霍浪费公共财产的不正之风,而单位行贿罪则严重危害国家机关的管理秩序,是公然甚至公开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腐蚀和收买,情节恶劣,必须严惩。如果国有单位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打着公款送礼的帆子给予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则不但违反公款管理使用的规定,情节严重的还构成单位行贿罪,更应当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