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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规定,违规从事有偿中介活动是违反党的纪律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所谓的“有偿中介活动”,是指通过为销售方和购买方、服务人和服务对象双方沟通信息、提供便利而收取钱物的一种经济活动。党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承担着公共服务职能,从事营利性中介活动与公共服务的性质和宗旨不符,这必然会干扰党政机关的正常工作,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影响党员干部秉公办事、秉公执法,诱发以权谋私、权钱交易,因此为党的纪律所不允许,应当追究党纪责任。
违规从事有偿中介活动行为与介绍贿赂有较大的不同。前者居间介绍的两方是平等的民事、市场主体,党员干部只是从中进行信息沟通服务、提供交易便利,并收受居间中介费用,违反党员干部不得从事营利活动的纪律要求。而介绍贿赂罪,则对权钱交易行为进行居间沟通、撮合,是贿赂捐客,介绍本身并不一定是为了谋取经济利益,也可能是政治攀附等,但介绍贿赂行为严重腐蚀党员干部,侵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廉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