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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对单位行贿罪与违规送礼行为的界限

发布时间:2022/11/30
来源:机关党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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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执纪执法实践中,存在一些单位和个人以赞助、慰问等名义,给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赠送财物,这些行为往往夹杂着复杂的主观因素,有的是为与国有单位搞好关系,方便开展工作;有的则是为了让国有单位为其谋取不正当利益。对这些行为,应当严格区分。

  根据刑法规定,构成行贿罪,需主观上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如果单位或者个人为了谋取正当合法的利益,如本来应当给办理的营业执照、户口转移等手续由于长期得不到解决,或者为了尽早得到解决而采取以各种名义给国有单位送钱送物的手段的,则不应按对单位行贿论处。但是,如果属于该国有单位的管理服务对象或者管理的下级单位,则涉嫌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构成对单位违规送礼,送礼人属于国有单位或者党员干部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政务处分或者其他处理。如果打着赞助、慰问的名义,给予国有单位财物,实质上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数额较大的,则应当以对单位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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