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执纪执法实践中,要注意区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利用影响力收受财物违法违纪行为的界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需要达到一定的受贿数额,即3万元以上,特殊情况下是1万元以上。对于未达到法定数额的利用影响力受贿行为,不应认定为犯罪,应当按照一般利用影响力受贿违法行为处理。如果公职人员有一般利用影响力受贿违法行为的,根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有关规定,应当由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其政务处分或者其他处理。如果利用影响力受贿的人员是中共党员的,无论是有一般利用影响力受贿违法行为,还是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都是违反党的纪律的行为,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或者其他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