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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党代会换届期间给予地方各级委员会原委员党纪处分是否仍需履行报批程序

发布时间:2022/07/29
来源:机关党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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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

  王某,A省B市第十届市委委员,2015年12月,B市纪委对王某涉嫌严重违纪问题立案审查并对其采取审查措施。2016年10月,B市第十一次党代会选举新一届市委委员,王某未当选。截至当时,B市市委常委会会议尚未审议王某严重违纪案。

  陈某,A省B市第十届市委委员,2015年12月,B市纪委对陈某涉嫌严重违纪问题立案审查并对其采取审查措施。2016年9月,B市市委常委会会议审议了陈某严重违纪案,决定给予其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并决定将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呈报A省省委审批。2016年10月,B市第十一次党代会选举新一届市委委员,陈某未当选。

  评析意见

  鉴于王某、陈某均系A省B市原市委委员,B市市委是否仍需按程序将给予其2人开除党籍处分呈报A省省委批准?

  关于上述问题,我们经研究认为,根据党章和有关规定,应区分以下情形履行相关程序:

  (一)对于换届时本级党委尚未审议本级党委原委员违纪问题,而换届后未再当选的,鉴于其已不再担任本级党委委员职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四十条第二款等相关规定,给予其党纪处分无需呈报上级党委或纪委批准。例如,本案中,王某已不再担任B市市委委员职务,且B市市委常委会会议尚未审议王某严重违纪案,故B市市委无需将给予王某开除党籍处分呈报A省省委批准,B市市委、市纪委可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和处分批准权限对王某作出相应处理。

  (二)对于本级党委已先行审议本级党委原委员违纪问题,并决定将给予其相应党纪处分呈报上级党委或纪委批准,不论其换届后是否仍担任本级党委委员职务的,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四十条第二款等相关规定,给予其党纪处分仍需呈报上级党委或纪委审批。例如,本案中,B市市委常委会会议已先行审议陈某严重违纪案,并决定将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呈报A省省委批准,虽然陈某在换届后未再当选,但B市市委仍需按程序将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呈报A省省委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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