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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好配强审理干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案件审理工作的意见》系列解读(十七)

发布时间:2022/07/01
来源:机关党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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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和国家的任何事业都是依靠人来完成的,纪检监察案件审理工作也不例外。如果审理干部队伍建设跟不上,案件审理工作和纪检监察工作的高质量发展就难以保证。为此,《意见》第17条明确要求,要选好配强审理干部,不断优化案件审理部门机构设置,明确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审理干部的配备条件,着力加强基层审理工作力量,切实解决“人”这个基础性、关键性问题。

  【典型事例】

  为适应国家监察体制改革需要,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案件审理室的内设处由改革前的9个增加到11个,各处职责也作出了相应调整。为明确配备要求,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案件审理室还将根据执纪执法工作需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加强案件审理工作力量的意见,明确案件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审理干部的配备条件。

  调研发现,一些基层纪委监委、派驻机构案件审理人员配备严重不足,有的县纪委监委只有2名专职案件审理人员,每年却要审理各类案件几百件;一些派驻机构甚至连专职从事审理工作的人员都没有;还有的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不考虑基层实际,经常抽调审理骨干力量参与专项工作,导致基层“人才断档”。

  【点评】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自觉对标对表,根据改革后的工作需要,合理调整并持续优化审理部门的机构设置。特别是派驻(派出)机构,要抓紧明确承担案件审理职能的责任部门、责任领导和审理人员,健全履职制度,切实把审理工作这块“短板”补齐补强。《意见》明确要求,基层纪委监委原则上应配备3名以上、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派驻机构应配备2名以上审理人员。同时,为了防止一些地方或单位仅仅满足于完成“规定动作”,按照最低要求配备审理人员,《意见》还强调,审理数量多、审理任务重的地区和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增加审理力量。对于纪检监察工委的人员配备,则要结合贯彻落实《党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工作程序规定(试行)》精神要求,切实予以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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