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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案件质量评查机制——《关于加强和改进案件审理工作的意见》系列解读(十四)

发布时间:2022/07/01
来源:机关党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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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质量评查是提高案件质量的重要途径。建立科学规范的案件质量评查标准,全面细致检查、分析、考核、评价案件质量情况,能够有效促进案件审理部门严把事实证据关和案件出口关,提高审理工作规范化水平。为此,《意见》第14条要求,上级纪委监委案件审理部门结合实际对下级纪委监委和派驻机构案件质量进行日常、定期、专项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认真汇总分析,形成问题清单,及时通报反馈,督促整改落实。

  【典型事例】

  2018年,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案件审理室组织开展了全国性的案件质量评查,历史上首次实现了对省级纪委监委和派驻纪检监察组的调研评查“全覆盖”。在案件质量评查工作中,该室围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规、执行到位、管理规范”8个方面30项具体内容,制定了详细的案件质量评查标准及评分说明,采取现场抽案、全面调卷、交叉阅卷、集体讨论等工作方式,对照评查标准,对每一件案件认真评查、打分,评定等次。

  针对评查中发现的,个别案件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纪违法事实定性不准或者遗漏认定,党纪政务处分不匹配等严重问题,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案件审理室对有关负责人进行了约谈,并对案件审理工作提出了整改要求,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坚决防止了评查整改“走过场”的现象,确保案件质量评查取得实效。

  【点评】

  建立常态化、全覆盖的案件质量评查机制,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案件审理部门要在总结和完善的基础上,进一步延伸拓展和深化运用评查工作。一是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案件审理部门要结合对报批案件、备案案件的审理,做好日常检查,根据发现的案件质量问题量化计分,定期汇总统计,并向呈报单位反馈。二是探索邀请监督检查、审查调查部门派员一同参加案件质量评查,定期对派驻(派出)机构和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开展案件质量检查工作,促进纪检监察系统内部在抓案件质量方面真正形成合力。三是针对影响案件质量的重点难点问题,不定期进行专项检查。此外,对于日常、定期、专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形成问题清单,通报反馈,督促整改落实,对问题严重的要及时进行约谈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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