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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健全涉嫌职务犯罪案件协作配合机制——《关于加强和改进案件审理工作的意见》系列解读(十二)

发布时间:2022/07/01
来源:机关党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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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纪检监察机关对所有涉嫌违纪、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问题要一体进行审查调查,涉嫌职务犯罪的要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最后由审判机关依法定罪。因此,要不断完善与司法执法机关相互配合、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强化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为此,《意见》第12条要求案件审理部门要加强与司法执法机关的互相配合制约,建立完善高效、顺畅的协作配合和信息共享机制。

  【典型事例】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先后出台衔接办法、证据材料移送清单、与“两高”建立沟通协调机制会议纪要等规范性文件,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出台了提前介入监委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的工作规定,初步实现了监察机关与司法执法机关的有效对接。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还会同“两高”研究出台了相关规定,对国家监委调查的职务犯罪案件商请最高人民检察院办理指定管辖以及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等工作进行规范,并建立了专家咨询委员会制度、监察人员旁听庭审制度、裁判文书通报制度、日常联络员制度等工作机制,加强对移送司法机关涉嫌职务犯罪案件后续处理情况的跟踪掌握。

  实践中,有的地方盲目追求“零延期”“零退查”“零不诉”“零无罪”“零上诉”等不符合客观规律、脱离实际的目标;有的地方对检察机关退回补充调查存在抵触情绪,甚至表示拒绝接受退查;有的地方片面追求所谓的“三一致”,即要求判决书在“事实、罪名、数额”上与监委认定完全一致,这都是与监察机关职责定位相违背的。

  【点评】

  案件审理部门应当与检察院、法院加强经常性工作联系,建立健全沟通协作机制,会商解决实践中的新问题新情况,依法支持司法机关正常履职,积极稳妥商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积极配合检察机关退回补充调查工作等。应当看到,实践中,在有效衔接司法方面还存在理念认识不到位、沟通衔接不顺畅、制度机制不健全等突出问题,必须按照《意见》要求予以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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