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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关于加强和改进案件审理工作的意见》系列解读(九)

2022/07/01 机关党委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大理论和实践创新,已经写入党章。案件审理工作要实现高质量发展,必须在坚持实事求是的基础上,准确把握政策和策略,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调研发现,在案件查审过程中,政策策略意识不强,把握不准“树木”和“森林”的关系,不敢运用“四种形态”和随意运用“四种形态”的问题并存。特别是在涉及污染防治、脱贫攻坚等问责工作中,不问错误性质、不分情节轻重,简单搞“一锅烩”,问责泛化现象严重。为此,《意见》第9条围绕案件审理工作如何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提出了明确要求。

  【典型事例】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立案审查调查的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原党组副书记、副主任王铁案中,王铁身为党的高级领导干部,丧失党性原则,把公权力变为谋取私利的工具,其行为已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和生活纪律并构成职务违法。同时,考虑到王铁自动投案,主动交代违纪违法问题,主动全额上交违纪违法所得,真诚认错悔错,依据有关规定可予从轻、减轻处理,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经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王铁开除党籍、政务撤职处分,降为副处级非领导职务,办理退休手续。

  【点评】

  案件审理过程中,要按照突出重点削减存量、零容忍遏制增量的要求,立足本地区本部门政治生态,统筹考虑违纪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影响、审查调查对象认错悔错态度等情况,依规依纪依法、审慎稳妥提出处理意见。

  要准确把握适用“四种形态”的不同条件,防止出现事实和性质认定不准、政策法规适用不当、执纪执法尺度不一、处理畸轻畸重等问题,对经过综合考虑可以从宽处罚、从轻处理的案件,也要依规依法从宽、依规依法从轻,不能在规定之外随意变通,更不能在事实证据和性质认定等方面放松要求。

  要善于运用“四种形态”的相互转化,准确把握纪法、事实两个定量,充分考虑审查调查对象态度这个变量,真正将党的政策和策略体现到案件处理当中。既要让那些真心认错悔错改错、思想和行动都彻底转变的人得到从轻、减轻处罚,感激党挽救的恩情,又要防止从宽处罚无边、从轻处理无度,超越纪法的“大笼子”,使案件的处理取得良好的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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